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78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隆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欣野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坤鴻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李詩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978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不服民國112年10月3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人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上訴人欣野有限公司、陳坤鴻、李
詩薏之上訴利益為427,2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均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又上訴人欣野有限公司、陳坤鴻、李詩薏之聲明上訴狀
在具狀人處並未有簽章,格式於法未合,且上訴人所提出之聲明
上訴狀,均未具上訴理由,另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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