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97號
上 訴 人 跑酷人創意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璋
訴訟代理人 姜百珊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戈雅創意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
萬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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