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出資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789號
TCDV,111,訴,1789,2023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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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唐宏

送達代收人 武氏影珠 住○○市○○區○○路000號
被 告 張善維
林恩佑

吳玉葉
李言浩

林錫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
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7582元,如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到院,對於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 部上訴,則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4萬8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75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 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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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