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16號
原 告 林仁德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複代理人 邱泓運律師
被 告 名格捲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志華
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律師
複代理人 賴昱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16號拆屋還地事件,於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辦理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之地籍圖重測結果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 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 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8日就坐落臺中市○○區○○段○○○ 段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會同內政部國土測繪 中心人員進行現場履勘程序,經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人員陳 稱:本區清水地政近期已辦理全區重測作業等語,兩造遂於 當日合意停止訴訟(見本院卷第133頁)。嗣原告於112年1 月13日具狀聲請續行訴訟,經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於112 年7月20日以清地二字第1120007466號函覆本院略以:系爭 土地屬111年度界址爭議案不列入公告地號土地,後續將依 土地法第59條等相關規定辦理調處事宜等語(見本院卷第15 9頁);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於112年8月3日以測籍字第1121 335459號函覆本院略以:系爭土地於111年度地籍圖重測時 發生指界爭議,僅能依據重測前地籍圖辦理,惟避免日後重 測結果有所不同造成爭議,請俟本案土地重測成果確定後再 續辦理等語(見本院卷第173頁);及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 所於112年9月25日以清地二字第1220010311號函覆本院略以 :本案已於112年9月22日召開界址爭議善意調解會,因部分 土地所有權人未到場,且出席人員無法達成協議,後續將依 土地法等相關規定移送臺中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辦理等 語(見本院卷第191頁)。本件乃請求拆屋還地之訴訟事件 ,必以系爭土地之面積及地界線確定為前提,是為避免重測
後登記面積與現有登記面積不符,或地界線與舊有地界線不 一致等情,本件應於系爭土地之重測結果確定前,停止本件 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科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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