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89號
上 訴 人 曾申伙
即 被 告 黃進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新宮因110年度重訴字第489號請求返還借名
登記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1226萬42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萬9964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