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0年度,69號
TCDV,110,建,69,20231109,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69號
上 訴 人 品信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川百


被 上訴 人 亞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森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
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前經本院於 民國112年10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 於同年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 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據,其上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1/1頁


參考資料
品信營造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