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46號原 告 廖本瑜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複 代理人 李秉謙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雲玉律師被 告 廖述助 特別代理人 林瑛琇 被 告 久隆工業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繼胡 廖瑞娥 訴訟代理人 羅誌輝律師法定代理人 洪培雄 嚴清煥 嚴玉桂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述銘 被 告 廖良彥 廖志祥 廖志添 廖述隆 廖述堂 廖述桓 嚴玉桂 廖冠閔 (兼廖春之承受訴訟人) 陳文慧(陳守章、陳高君子之承受訴訟人) 廖述淵 吳廖瑞玉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廖歆詠 被 告 廖經國 陳廖佳慧 鄭廖淑瓊 廖威豪 廖士德 廖崇詳 廖葉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就各筆土地之分割方案尚有疑 義,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董庭誌 法 官 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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