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481號
TCDV,107,訴,2481,20231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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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81號
原 告 蔡進益

訴訟代理人 劉靜芬律師
被 告 林黃美雲(即林慶裕之繼承人)

林柏伸(即林慶裕之繼承人)

林科宏(即林慶裕之繼承人)

林盈成(即林慶裕之繼承人)

李承璋(即李三和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命由林黃美雲林柏伸林科宏林盈成為被告林慶裕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本件命由李承璋為被告李三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 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 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陳金水等人分割共有物事件,於107年8月 7日繫屬在院,被告林慶裕於訴訟繫屬中之110年4月29日死 亡,現由黃美雲林柏伸林科宏林盈成繼承,有繼承系 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上述說明,應命由黃美雲、林 柏伸、林科宏林盈成就被告林慶裕部分承受訴訟。三、另被告李三和於111年12月18日死亡,現由李承璋繼承,有 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上述說明,應命由李承 璋就被告李三和部分承受訴訟。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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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