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135號
原 告 張瑞枝
被 告 張晏綾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84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 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被告張晏綾所犯刑事部分(112年度金訴字第1841號 ),已於民國112年9月18日辯論終結在案,並定於同年10月 16日宣判,有案件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刑事案件報到單 、刑事判決可資為憑,茲原告張瑞枝於同年10月27日始具狀 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 本院收件戳章可資為憑,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其起訴不合規 定,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至上開刑事案件若經上訴 於第二審,原告仍可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依法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