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106號
TCDM,112,附民,2106,2023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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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106號
原 告 廣鋐電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婉蓁
被 告 陳奕合
海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趙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762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 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 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 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 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原告廣鋐電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就海崴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及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62號被告陳奕合被訴詐欺等案 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本案審理範圍,僅及於被告陳奕合 對告訴人劉慶家所犯加重詐欺取財未遂之犯行,而原告並非 刑事程序認定陷於錯誤而欲交付金錢之被害人,自非因犯罪 而受損害之人(至原告即本案告訴人劉慶家則係被害人,另 裁定將其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說 明,原告廣鋐電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對被告海崴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陳奕合之訴即不合法,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廣鋐電 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所提起之關於被告海崴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陳奕合之附帶民事訴訟。而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 ,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培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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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鋐電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