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848號
原 告 梁雅婷
被 告 林家樑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920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 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50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920號洗錢防制法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件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又上開刑事案件業經 本院諭知被告免訴,且原告表示如被告經判決免訴,請求將 本件移送民事庭,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