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7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泓瑋
選任辯護人 康春田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79
73號、第30112號、第3025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泓瑋犯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主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主刑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黃泓瑋所犯之罪,並非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 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 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已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乃改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審判 外陳述排除之限制,再被告對於卷內之各項證據亦不爭執證 據能力,故卷內所列之各項證據,自得作為證據,先予敘明 。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除補充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 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一)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匯款金額(新臺幣)及帳戶」欄「 匯款6,010元至黃仲鈞帳戶」更正為「匯款6,000元至黃仲 鈞帳戶」。
(二)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匯款時間(民國)」欄「3月18日1 2時11分許起」補充更正為「3月18日12時11分許、4月3日 16時54分許」。
(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匯款時間(民國)」欄「3月28日3 時30分許」更正為「3月28日3時22分許」、「匯款金額( 新臺幣)及帳戶」欄「匯款14,150元至陳映璇甲帳戶」更 正為「匯款14,500元至陳映璇甲帳戶」。
(四)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匯款時間(民國)」欄「4月1日2 時29分許起」補充更正為「4月1日2時29分許、4月11日22 時15分許」。
(五)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2「匯款時間(民國)」欄「5月17日1 2時20分許」更正為「3月27日12時20分許」。 (六)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匯款時間(民國)」欄「5月11日12 時39分許」更正為「3月30日11時50分許」。 (七)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匯款金額(新臺幣)及帳戶」欄「 匯款6,880元至被害人吳允中申辦之郵局帳戶(帳號詳卷 ;下稱吳允中帳戶)」更正為「匯款6,880元至被害人吳 允中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詳卷;下稱吳允中帳 戶)」。
(八)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匯款時間(民國)」欄「3月16日18 時9分許起」補充更正為「3月16日18時9分許、3月18日13 時33分許」。
(九)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匯款時間(民國)」欄「1月18日2 2時24分許」補充更正為「1月18日22時24分許、1月20日0 時23分許」。
(十)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黃泓瑋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 白、本院112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1920號、第2003號、第2 173號調解程序筆錄、電話紀錄表」。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新舊法比較
1.被告黃泓瑋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民國1 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施行。修正前 該條項規定:「犯前2條(含同法第14條)之罪,在偵 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 前4條(含同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 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 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 應適用修正前即被告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之規定。
2.被告黃泓瑋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業於112年5月31日 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2日施行,此次修正乃新增該條 第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 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規定,就該條 第1項第3款規定並未修正,核與本案被告所涉罪名及刑 罰無關,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法之 規定。
(二)核被告黃泓瑋就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9、編號31至編號33
、編號37、編號39、編號41至編號42、附表二編號1至編 號12、編號15至編號16、編號18至編號20、編號22、編號 24、編號2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之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30、編號34至編號36、編號3 8、編號40、附表二編號13至編號14、編號17、編號21、 編號23、編號2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 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三)公訴意旨固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0、編號34至編號36、編 號38、編號40、附表二編號13至編號14、編號17、編號21 、編號23、編號25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嫌,然附表 一編號30、編號34至編號36、編號38、編號40、附表二編 號13至編號14、編號17、編號21、編號23、編號25所示之 部分,均係由各該被害人在網路上張貼徵求商品之訊息後 ,再由被告私下與各該被害人聯繫,或由被告以「私訊」 方式向各該被害人詢問是否購買商品乙節,業據附表一編 號30、編號34至編號36、編號38、編號40、附表二編號13 至編號14、編號17、編號21、編號23、編號25所示之被害 人證述在卷(見112年度偵字第27973號偵卷一第227頁、 第391頁、第417頁、第463頁至第464頁、第505頁、第563 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警卷三第297頁、第344頁 、第389頁至第390頁、第488頁、第526頁、第571頁), 而與「以網際網路對不特定人或多數之公眾散布」之構成 要件不相符合,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尚難認為被 告此部分涉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所定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犯行,是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 容有誤會,惟此部分既在同一之社會基礎事實範圍內,並 經本院審理時當庭告知被告所涉法條,使被告有一併辯論 之機會( 見本院卷一第297頁) ,已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 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四)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9、編號31至編號33、編號37 、編號39、編號41至編號42、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2、編 號15至編號16、編號18至編號20、編號22、編號24、編號 26所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間, 均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皆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 取財罪;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0、編號34至編號36、編號38 、編號40、附表二編號13至編號14、編號17、編號21、編 號23、編號25所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間,均有實行行為
局部同一之情形,皆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規 定,從一重論以洗錢罪。
(五)被告所犯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六)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自白有洗錢之犯行,就附 表一編號30、編號34至編號36、編號38、編號40、附表二 編號13、編號14、編號17、編號21、編號23、編號25所示 部分,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 刑。至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9、編號31至編號33、 編號37、編號39、編號41至編號42、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 2、編號15至編號16、編號18至編號20、編號22、編號24 、編號26所示部分,固亦自白洗錢犯行,原應依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洗錢 罪,係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 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審酌(最高法 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七)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不思正途以獲取所需,竟以在網 路上公開張貼訊息或私訊之方式,佯裝販售商品,詐取他 人財物,行為實不足取,且被告前已因相同詐騙手法,經 法院判刑在案,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 資為憑,素行欠佳,不知悔悟,惟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復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渠等損失 (詳見附表一、附表二「退款或調解情形」欄)之犯後態 度,兼衡被告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之前從事髮型設 計師、經濟狀況勉持、未婚等生活狀況,及其犯罪之動機 、手段、詐騙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附表 二所示之刑,並就附表一編號30、編號34至編號36、編號 38、編號40、附表二編號13至編號14、編號17、編號21、 編號23、編號25所示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再就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及得 易服社會勞動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罰金如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為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四、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查:
(一)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枚),
為被告所有,且係其與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各該被害人聯 繫本案所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 山分局警卷一第17頁至第18頁),為供其犯本案犯罪所用 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二)被告因本案詐欺犯行,而未發還予被害人之款項(詳見附 表一、附表二「退款或調解情形」欄、「犯罪所得」欄) ,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 條、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第14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刑法第2條 第1項前段、第11條、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3 款、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3 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 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國強提起公訴,檢察官楊雅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附錄犯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部分)
編號 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及帳戶 退款或調解情形 犯罪所得 詐欺犯行之適用法條 宣告刑(含主刑及沒收) 1 王煒博 112年2月1日1時33分許 匯款15,500元至黃仲鈞申辦之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下稱黃仲鈞帳戶) 調解成立,分期給付1萬1,000元 (已分期給付3,900元) 11,600元 (15,500元-3,90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蔡宜霖 112年2月1日17時51分許 匯款8,080元至黃仲鈞帳戶 被害人無調解意願 8,08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零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徐培鈞 112年2月12日9時21分許 匯款13,280元至黃仲鈞帳戶 無從聯繫被害人 13,28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蔡昀恩 112年2月12日19時35分許 匯款27,880元至黃仲鈞帳戶 112年4月30日20時30分許自陳映璇乙帳戶退款7,880元,另調解成立,當場交付12,000元 8,000元 (27,880元-7,880元-12,00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黃盈碩 112年2月22日1時6分許 匯款14,500元至黃仲鈞帳戶 調解成立,分期給付10,000元 (已分期給付5,000元) 9,500元 (14,500元-5,00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廖凱民 112年3月8日17時13分許 匯款8,580元至黃仲鈞帳戶 112年4月17日3時56分許自陳映璇甲帳戶退款8,580元 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辛祐廷 112年3月10日13時47分許 匯款35,000元至黃仲鈞帳戶 無從聯繫被害人 35,00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江子騰 112年3月10日21時3分許 匯款37,000元至黃仲鈞帳戶 無從聯繫被害人 37,00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邱佳威 112年3月11日20時30分許 匯款15,200元至黃仲鈞帳戶 無從聯繫被害人 15,20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湯皓雄 112年3月12日10時30分許 匯款37,000元至黃仲鈞帳戶 被害人無調解意願 37,00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張智強 112年3月13日6時57分許 匯款14,100元至黃仲鈞帳戶 112年4月30日2時46分許自陳映璇乙帳戶退款4,100元,剩餘款項無從聯繫被害人 10,000元 (14,100元-4,10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劉軒永 112年3月13日23時57分許 匯款14,200元至黃仲鈞帳戶 無從聯繫被害人 14,20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羅傑 112年3月16日12時11分許 匯款6,000元至黃仲鈞帳戶 (起訴書誤載為6010元,應扣除手續費10元) 無從聯繫被害人 6,00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左穎杰 112年3月16日13時14分許 匯款6,100元至黃仲鈞帳戶 被害人無調解意願 6,10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陳昱綸 112年3月16日13時22分許 匯款12,160元至黃仲鈞帳戶 調解成立,分期給付7,000元 (已分期給付4,800元) 7,360元 (12,160元-4,80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參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邱峰瑞 112年3月17日22時4分許 匯款7,280元至黃仲鈞帳戶 112年4月28日17時18分自陳映璇甲帳戶退款2,280元,剩餘款項無從聯繫被害人 5,000元 (7,280元-2,28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郝臻華 ①112年3月18日12時11分許 ②112年4月3日16時54分許(起訴書漏載) ①匯款15,100元至黃仲鈞帳戶 ②匯款14,100元至陳映璇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下稱陳映璇甲帳戶) (合計29,200元) 無從聯繫被害人 29,20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呂東穎 112年3月18日12時52分許 匯款5,280元至黃仲鈞帳戶 無從聯繫被害人 5,28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貳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林胤霆 112年3月18日13時6分許 匯款5,280元至黃仲鈞帳戶 調解成立,當場給付3,000元 2,280元 (5,280元-3,00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李秉羲 112年3月18日14時16分許 匯款5,280元至黃仲鈞帳戶 無從聯繫被害人 5,28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貳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魏嘉均 112年3月18日20時16分許 匯款10,900元至黃仲鈞帳戶 調解成立,當場交付7,000元 3,900元 (10,900元-7,00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孫世品 112年3月18日23時16分許 匯款5,300元至黃仲鈞帳戶 被害人無調解意願 5,30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王崇修 112年3月19日9時37分許 匯款5,280元至黃仲鈞帳戶 無從聯繫被害人 5,28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貳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唐以安 112年3月19日10時58分許 匯款5,300元至黃仲鈞帳戶 調解成立,當場給付3,000元 2,300元 (5,300元-3,00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林宣均 112年3月19日17時48分許 匯款5,680元至黃仲鈞帳戶 調解成立,當場給付2,272元 3,408元 (5,680元-2,272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零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余承義 112年3月20日14時21分許 匯款5,400元至黃仲鈞帳戶 無從聯繫被害人 5,40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陳裕嶧 112年3月25日21時33分許 匯款20,000元至陳映璇甲帳戶 調解成立,分期給付10,000元 (已分期給付6,800元) 13,200元 (20,000元-6,80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李錫諺 112年3月28日3時22分許(起訴書誤載為30分) 匯款14,500元至陳映璇甲帳戶(起訴書誤載為14150元) 調解成立,分期給付9,500元 (已分期給付4,800元) 9,700元 (14,500元-4,80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李永明 112年3月30日12時28分許 匯款8,300元至陳映璇甲帳戶 無從聯繫被害人 8,30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賴齊尹 112年3月31日0時56分許 匯款13,600元至陳映璇甲帳戶 112年5月7日21時46分許自陳映璇甲帳戶退款13,600元 0元 第339條 黃泓瑋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 郭峯銘 ①112年4月1日2時29分許 ②112年4月11日22時15分許(起訴書漏載) 分別匯款①15,500元、②33,900元(合計49,400元)至陳映璇甲帳戶 調解成立,當場給付32,000元 17,400元 (49,400元-32,00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謝翼鍾 112年4月11日12時59分許 匯款5,600元至陳映璇甲帳戶 調解成立,當場給付2,240元 3,360元 (5,600元-2,24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參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許琥葳 112年4月13日22時50分許 匯款6,400元至陳映璇甲帳戶 無從聯繫被害人 6,40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 陸壁瑤 112年4月14日23時39分許 匯款77,000元至陳映璇甲帳戶 調解成立,當場交付42,000元 35,000元 (77,000元-42,000元) 第339條 黃泓瑋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 陳子英 112年4月16日23時41分許 匯款34,400元至陳映璇甲帳戶 無從聯繫被害人 34,400元 第339條 黃泓瑋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肆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鍾佳揚 112年4月18日0時22分許 匯款45,000元至陳映璇甲帳戶 調解成立,分期給付30,000元 (已分期給付20,000元) 25,000元 (45,000元-20,000元) 第339條 黃泓瑋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葉泓儒 112年4月20日22時0分許 匯款28,600元至陳映璇甲帳戶 調解成立,分期給付15,000元 (已分期給付6,000元) 22,600元 (28,600元-6,00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 吳承恩 112年4月22日22時56分許 匯款9,880元至陳映璇甲帳戶 調解成立,分期給付7,000元 (已分期給付2,400元) 7,480元 (9,880元-2,400元) 第339條 黃泓瑋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肆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 陳柏霖 112年4月26日13時56分許 匯款30,500元至陳映璇甲帳戶 調解成立,當場交付20,000元 10,500元(30,500元-20,00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 朱柏揚 112年5月5日19時50分許 匯款15,000元至陳映璇甲帳戶 調解成立,當場交付10,000元 5,000元 (15,000元-10,000元) 第339條 黃泓瑋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 陳郁衡 112年5月11日21時46分許 匯款5,880元至陳映璇甲帳戶 無從聯繫被害人 5,88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捌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 王雅樺 112年3月27日12時2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5月17日) 匯款6,400元至陳映璇甲帳戶 無從聯繫被害人 6,40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部分)
編號 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及帳戶 退款或調解情形 犯罪所得 詐欺犯行之適用法條 宣告刑(含主刑及沒收) 1 巫冠德 112年3月24日1時46分許 匯款11,000元至林修賢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下稱林修賢帳戶) 調解成立,分期給付6,000元 (已分期給付4,000元) 7,000元 (11,000元-4,00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李詩偉 112年3月22日3時13分許 匯款6,080元至被害人施凱勳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詳卷,下稱施凱勳帳戶) 無從聯繫被害人 6,08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零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陳暐哲 112年3月18日13時33分許 匯款5,280元至黃仲鈞帳戶 112年5月1日9時16分許自陳映璇甲帳戶退款5,280元 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杜峻賢 112年3月24日3時17分許 匯款5,500元至林修賢帳戶 無從聯繫被害人 5,50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嚴玄竣 112年3月30日11時5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5月11日12時39分許) 匯款5,400元至林修賢帳戶 無從聯繫被害人 5,40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吳宇弘 112年3月30日10時45分許 匯款5,500元至林修賢帳戶 調解成立,分期給付2,200元 (已分期給付1,600元) 3,900元 (5,500元-1,60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陳航琦 112年4月30日13時40分許 匯款6,880元至被害人吳允中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起訴書誤載為郵局)帳戶(帳號詳卷,下稱吳允中帳戶) 無從聯繫被害人 6,88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捌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吳允中 112年3月21日23時12分許 匯款12,180元至簡政荃申辦之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下稱簡政荃帳戶) 以陳航琦(附表二編號7)款項6,880元退款,另於112年4月29日12時1分許自陳映璇乙帳戶退款5,000元、112年5月1日14時10分許自陳映璇甲帳戶退款400元,合計12,280元 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林致光 ①112年3月16日18時9分許 ②112年3月18日13時33分許(起訴書漏載) 分別匯款①12,080元、②5,280元(合計17,360元)至黃仲鈞帳戶 被害人無調解意願 17,36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杜長霖 112年3月22日16時9分許 匯款14,200元至施凱勳帳戶 無從聯繫被害人 14,20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黃宗諒 112年3月18日20時16分許 匯款5,280元至黃仲鈞帳戶 無從聯繫被害人 5,28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貳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孫敬猷 112年4月1日12時36分許 匯款13,500元至陳映璇甲帳戶 無從聯繫被害人 13,50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賴彥融 112年4月26日1時35分許 匯款8,480元至陳映璇甲帳戶 無從聯繫被害人 8,480元 第339條 黃泓瑋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蕭家騏 112年4月26日16時29分許 匯款6,680元至陳映璇甲帳戶 無從聯繫被害人 6,680元 第339條 黃泓瑋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陸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王冠勛 112年3月18日15時49分許 匯款5,300元至黃仲鈞帳戶 112年4月29日23時25分許自陳映璇乙帳戶退款5,300元 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陳逸韋 112年3月19日18時54分許 匯款15,100元至黃仲鈞帳戶 無從聯繫被害人 15,10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施凱勳 ①112年1月18日22時24分許 ②112年1月20日0時23分許(起訴書漏載) 分別匯款①9,500元、②11,580元(合計21,080元)至劉育婷申辦之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以李詩偉(附表二編號2)款項6,080元、杜長霖(附表二編號10)款項14,200元退款,另於112年3月22日15時37分許、20時8分許自黃仲鈞帳戶退款785元、85元,合計21,150元 0元 第339條 黃泓瑋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謝芸婕 112年4月29日16時46分許 匯款16,600元至陳映璇申辦之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陳映璇乙帳戶) 無從聯繫被害人 16,60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許博豪 112年5月8月23時39分許 匯款19,000元至陳映璇乙帳戶 調解成立,分期給付12,000元 (已分期給付6,000元) 13,000元 (19,000元-6,00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李宸璿 112年5月27日14時34分許 匯款4,000元至蔡乙萱申辦之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蔡乙萱帳戶) 被害人無調解意願 4,00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許芸禎 112年5月27日14時58分許 匯款4,000元至蔡乙萱帳戶 無從聯繫被害人 4,000元 第339條 黃泓瑋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陳奕均 112年5月15日21時10分許 匯款14,000元至蔡乙萱帳戶 調解成立,當場交付9,000元 5,000元 (14,000元-9,00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盧震恩 112年5月18日21時50分許 匯款39,000元至蔡乙萱帳戶 調解成立,分期給付2萬5,000元 (已分期給付8,400元) 30,600元 (39,000元-8,400元) 第339條 黃泓瑋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零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詹岫尹 112年5月4日20時31分許 匯款4,760元至陳映璇乙帳戶 調解成立,當場交付4,760元 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 吳昇峰 112年5月9日19時0分許 匯款7,500元至陳映璇乙帳戶 調解成立,分期給付5,000元 (已分期給付3,700元) 3,800元 (7,500元-3,700元) 第339條 黃泓瑋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盧奕安 112年5月22日15時51分許 匯款42,000元至蔡乙萱帳戶 調解成立,分期給付25,000元 (已分期給付16,800元) 25,200元 (42,000元-16,800元) 第339條之4 黃泓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7973號
112年度偵字第30112號
112年度偵字第30258號
被 告 黃泓瑋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泓瑋於民國000年0月間,因缺錢、經濟狀況差,竟萌生歹 念,明知其無能力、資力亦無意願在網路上從事真實販賣知 名品牌鞋等業務,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在名稱為「黃崇祖 」、「HuangZhongjun」、「YuRouHuang」等臉書帳戶上, 虛偽刊登販賣知名品牌鞋等物,致附表一、二所載王煒博等 人陷於錯誤,誤認黃泓瑋有真實販賣及交付上開商品之意願
之能力,而使用上開臉書帳戶,向黃泓瑋表達購買該等商品 之意,並依黃泓瑋指示匯款至附表一、二所載之人頭帳戶( 人頭帳戶分2類,第1類:為黃泓瑋向不知情之友人黃仲鈞等 人借用之帳戶。第2類:為部分被害人遭騙匯款後,因久未 收到商品,即要求黃泓瑋退款,黃泓瑋即指示當時遭騙欲匯 款之其他被害人直接匯款至前開要求退款之被害人帳戶;詳 如附表一、二所載)。黃泓瑋即以上開方式詐得新臺幣(下 同)共173萬5560元,並以此輾轉利用上開他人帳戶收受詐 欺犯罪款項後再提領、轉帳予以隱匿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 ,從而隱匿上開詐欺取財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二、嗣經警於下列時間查獲黃泓瑋,扣得下列之物,始悉上情:(一)112年5月31日15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查 獲黃泓瑋,經其提出供犯罪使用之iPhone 14 PRO MAX手 機1支(門號0000000000)予警方勘查並擷取相關資料, 將手機返還予黃泓瑋。
(二)112年6月15日9時2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前查獲 黃泓瑋,扣得其供本案犯罪使用之上開iPhone 14 PRO MA X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之SIM卡1張)。三、案經:
(一)附表一所載王煒博等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下稱中二分局)報請本署檢察官指揮偵辦。
(二)附表二所載巫冠德等人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 下稱竹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泓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自白。(二)告訴人即被害人王煒博等68人於警詢中之證述。(三)證人黃仲鈞、陳映璇於警詢中之證述。
(四)員警偵查報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案件紀錄表、被告用以詐欺被害人之上開臉書網頁及使用 者資料、被告詐欺被害人之臉書網頁及對話紀錄、被害人 匯款資料及明細表、附表一、二所載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 明細、被告提領贓款之監視器錄影及錄影截圖、扣押物品 目錄表、被告使用之上開手機畫面截圖。
(五)扣案之上開手機1支。
(六)綜上,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 嫌已堪認定。
二、論罪法條: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路對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 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 ,請從一重以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二)被告所犯68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三)沒收:
1、被告犯罪所得為173萬556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諭知追徵其價額。
2、扣案之手機1支(含SIM卡)係被告所有,且為供本案犯罪 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檢 察 官 張國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美慧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中二分局部分)
編號 被害人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新臺幣)及帳戶 1 王煒博 112年(下同)2月1日1時33分許 匯款15500元至黃仲鈞申辦之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下稱黃仲鈞帳戶) 2 蔡宜霖 2月1日17時51分許 匯款8080元至黃仲鈞帳戶 3 徐培鈞 2月12日9時21分許 匯款13280元至黃仲鈞帳戶 4 蔡昀恩 2月12日19時35分許 匯款27880元至黃仲鈞帳戶 5 黃盈碩 2月22日1時6分許 匯款14500元至黃仲鈞帳戶 6 廖凱民 3月8日17時13分許 匯款8580元至黃仲鈞帳戶 7 辛祐廷 3月10日13時47分許 匯款35000元至黃仲鈞帳戶 8 江子騰 3月10日21時3分許 匯款37000元至黃仲鈞帳戶 9 邱佳威 3月11日20時30分許 匯款15200元至黃仲鈞帳戶 10 湯皓雄 3月12日10時30分許 匯款37000元至黃仲鈞帳戶 11 張智強 3月13日6時57分許 匯款14100元至黃仲鈞帳戶 12 劉軒永 3月13日23時57分許 匯款1萬4200元至黃仲鈞帳戶 13 羅傑 3月16日12時11分許 匯款6010元至黃仲鈞帳戶 14 左穎杰 3月16日13時14分許 匯款6100元至黃仲鈞帳戶 15 陳昱綸 3月16日13時22分許 匯款12160元至黃仲鈞帳戶 16 邱峰瑞 3月17日22時4分許 匯款7280元至黃仲鈞帳戶 17 郝臻華 3月18日12時11分許起 匯款15100元至黃仲鈞帳戶 匯款14100元至陳映璇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下稱陳映璇甲帳戶) 18 呂東穎 3月18日12時52分許 匯款5280元至黃仲鈞帳戶 19 林胤霆 3月18日13時6分許 匯款5280元至黃仲鈞帳戶 20 李秉羲 3月18日14時16分許 匯款5280元至黃仲鈞帳戶 21 魏嘉均 3月18日20時16分許 匯款10900元至黃仲鈞帳戶 22 孫世品 3月18日23時16分許 匯款5300元至黃仲鈞帳戶 23 王崇修 3月19日9時37分許 匯款5280元至黃仲鈞帳戶 24 唐以安 3月19日10時58分許 匯款5300元至黃仲鈞帳戶 25 林宣均 3月19日17時48分許 匯款5680元至黃仲鈞帳戶 26 余承義 3月20日14時21分許 匯款5400元至黃仲鈞帳戶 27 陳裕嶧 3月25日21時33分許 匯款20000元至陳映璇甲帳戶 28 李錫諺 3月28日3時30分許 匯款14150元至陳映璇甲帳戶 29 李永明 3月30日12時28分許 匯款8300元至陳映璇甲帳戶 30 賴齊尹 3月31日0時56分許 匯款13600元至陳映璇甲帳戶 31 郭峯銘 4月1日2時29分許起 匯款2筆共49400元至陳映璇甲帳戶 32 謝翼鍾 4月11日12時59分許 匯款5600元至陳映璇甲帳戶 33 許琥葳 4月13日22時50分許 匯款6400元至陳映璇甲帳戶 34 陸壁瑤 4月14日23時39分許 匯款77000元至陳映璇甲帳戶 35 陳子英 4月16日23時41分許 匯款34400元至陳映璇甲帳戶 36 鍾佳揚 4月18日0時22分許 匯款45000元至陳映璇甲帳戶 37 葉泓儒 4月20日22時許 匯款28600元至陳映璇甲帳戶 38 吳承恩 4月22日22時56分許 匯款9880元至陳映璇甲帳戶 39 陳柏霖 4月26日13時56分許 匯款30500元至陳映璇甲帳戶 40 朱柏揚 5月5日19時50分許 匯款15000元至陳映璇甲帳戶 41 陳郁衡 5月11日21時46分許 匯款5880元至陳映璇甲帳戶 42 王雅樺 5月17日12時20分許 匯款6400元至陳映璇甲帳戶 附表二(竹山分局部分;部分被害人與中二分局重複,本表不再另列)
編號 被害人 匯款時間(民國) 匯款金額(新臺幣)及帳戶 1 巫冠德 112年(下同)3月24日1時46分許 匯款11000元至林修賢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下稱林修賢帳戶) 2 李詩偉 3月22日3時13分許 匯款6080元至被害人施凱勳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詳卷;下稱施凱勳帳戶) 3 陳暐哲 3月18日13時33分許 匯款5280元至黃仲鈞帳戶 4 杜峻賢 3月24日3時17分許 匯款5500元至林修賢帳戶 5 嚴玄竣 5月11日12時39分許 匯款5400元至林修賢帳戶 6 吳宇弘 3月30日10時45分許 匯款5500元至林修賢帳戶 7 陳航琦 4月30日13時40分許 匯款6880元至被害人吳允中申辦之郵局帳戶(帳號詳卷;下稱吳允中帳戶) 8 吳允中 3月21日23時12分許 匯款12180元至簡政荃申辦之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下稱簡政荃帳戶) 9 林致光 3月16日18時9分許起 匯款2筆共17360元至黃仲鈞帳戶 10 杜長霖 3月22日16時9分許 匯款14200元至施凱勳帳戶 11 黃宗諒 3月18日20時16分許 匯款5280元至黃仲鈞帳戶 12 孫敬猷 4月1日12時36分許 匯款13500元至陳映璇甲帳戶 13 賴彥融 4月26日1時35分許 匯款8480元至陳映璇甲帳戶 14 蕭家騏 4月26日16時29分許 匯款6680元至陳映璇甲帳戶 15 王冠勛 3月18日15時49分許 匯款5300元至黃仲鈞帳戶 16 陳逸韋 3月19日18時54分許 匯款15100元至黃仲鈞帳戶 17 施凱勳 1月18日22時24分許 匯款21080元至劉育婷申辦之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8 謝芸婕 4月29日16時46分許 匯款16600元至陳映璇申辦之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陳映璇乙帳戶) 19 許博豪 5月8月23時39分許 匯款19000元至陳映璇乙帳戶 20 李宸璿 5月27日14時34分許 匯款4000元至蔡乙萱申辦之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蔡乙萱帳戶) 21 許芸禎 5月27日14時58分許 匯款4000元至蔡乙萱帳戶 22 陳奕均 5月15日21時10分許 匯款14000元至蔡乙萱帳戶 23 盧震恩 5月18日21時50分許 匯款39000元至蔡乙萱帳戶 24 詹岫尹 5月4日20時31分許 匯款4760元至陳映璇乙帳戶 25 吳昇峰 5月9日19時許 匯款7500元至陳映璇乙帳戶 26 盧奕安 5月22日15時51分許 匯款42000元至蔡乙萱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