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6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姮桂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111年度中金簡字第29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
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1年度偵字第37448號、第4150
1號、第41600號、第41990號、第44112號、第44695號)及移送
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9589號)、(111年度偵字第39772號、
第41497號、第47551號、第48940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
【(111年度偵字第37500號、第52730號、112年度偵字第2466號
、第2473號、第6319號、第12075號、第14714號、第17366號)
、(111年度偵字第51062號)、(112年度偵字第13563號)、(
112年度偵字第16530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曾姮桂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曾姮桂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倘若提供 不詳之人使用,極可能被用以作為取得財產犯罪所得之人頭 帳戶使用,藉以將財產犯罪所得製造金流斷點,達到掩飾、 隱匿犯罪所得去向與所在之結果,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 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4月28、29日9時許, 在位於臺中市西屯區河南路與福上巷交岔路口處附近某不詳 日租套房,以每日賺取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對價報酬, 將其申設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含密碼及 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通訊軟體 Telegram暱稱「JK」之人使用,容任「JK」或其所屬之不詳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上開金融帳戶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並 掩飾、隱匿其等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與所在。嗣「JK」及其 所屬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詐 欺時間與方式,詐欺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致各該被害人 均因誤信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附表二所示匯款時間, 將附表二所示之匯款金額,分別匯款至上開曾姮桂所提供如
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該詐欺集團所屬不詳成員再以上開 曾姮桂所提供之金融帳戶資料將各該被害人匯入之詐欺贓款 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與 所在。
二、案經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分別訴由各該編號所示之報告機關 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曾姮桂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檢察官、 被告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該等陳述之證據能力聲 明異議,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不當或 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並與本案被告被訴犯罪事實具有關 連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經查並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 情形,亦無證據證明有何偽造或變造之情事,經審酌與本案 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具有關連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 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金簡 上卷第273至274頁),並有如附表二各編號證據名稱及卷證 頁碼欄所載之各項證據可佐,足認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信。基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於1 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 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是修正後規定限 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能獲得該條項減輕其刑之 寬典,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 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審酌應否減輕其 刑。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者而言。經查,被告雖有提供上開金融帳戶資料予「
JK」及其所屬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對附表二所示之各 該被害人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工具,然而並無證據證 明被告有參與該詐欺集團實施詐欺取財或洗錢之構成要件行 為,或與該詐欺集團具有共同犯罪之犯意聯絡,亦無證據證 明其可預見除「JK」外實際參與詐欺取財正犯之人數究竟有 幾人,是以被告應僅係基於幫助之不確定故意,參與詐欺取 財及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核被告所為,係 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 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 助一般洗錢罪。
(三)被告以一提供上開金融帳戶資料之幫助行為,幫助「JK」及 其所屬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二所示之各該被害人遂行 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並侵害附表二所示各該被害人之 財產法益,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 罪處斷。
(四)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二編號6至22所示部分),經 核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即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部分)間,或 為同一犯罪事實(即附表二編號6所示部分),或有想像競 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即附表二編號7至22所示部分), 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五)被告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 助犯,其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 正犯之刑減輕之。
(六)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上開幫助一般洗錢之犯罪事實,應依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 減輕之。
三、撤銷原審判決及量刑之理由:
(一)原審認被告本案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查:
1.檢察官於提起上訴後,始就被告對於附表二編號14至22所示 之被害人所涉之犯罪事實移送本院併辦,此部分犯罪事實既 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仍應併予審理,原審未及審酌此部分 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即有未合。檢察官以此為由提起上訴 並認原審判決據此量刑之輕重受有影響,為有理由。 2.另原審未及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業已自白一般洗錢犯行, 以致未及比較新舊法並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減輕其刑之規定,亦有未合。
3.基上,檢察官之上訴既為有理由,且原審判決亦有前揭未及 審酌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政府機關、金融機構為遏止 犯罪,已大力宣導民眾切勿將個人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以免 成為犯罪集團之幫兇,且新聞媒體亦常有犯罪集團利用人頭 帳戶作為犯罪工具之報導,詎被告為貪圖賺取每日5000元之 不法利益,將其申設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任意提供不詳 之人使用,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致此類犯罪 手法層出不窮,造成犯罪偵查、追訴困難,並嚴重危害透明 金流之金融秩序與社會治安,同時造成如附表二所示之22名 被害人均因遭詐欺分別受有如附表二匯款金額欄所示財產上 之損害,且難以追償;惟審酌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曾 於原審審理期間與部分到場之被害人(即附表二編號1、2、 4、7、10、11所示之被害人)調解成立,約定分期賠償其等 所受之損害,嗣檢察官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後,被告則表示 之前調解成立均有按期履行,現已無力負擔再與其他被害人 調解等語,另審酌被告之行為僅止於幫助犯,並非實際施用 詐術或洗錢之行為人,且事後亦未實際取得約定之報酬,兼 衡其於本院審理時所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 (見金簡上卷第27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 之刑,就所處之罰金刑部分,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不予沒收部分之附帶說明:
1.被告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JK」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惟並 無證據證明其有取得「JK」允諾應給付之報酬,且卷內亦無 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實際上獲有何犯罪所得,爰不予 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
2.另因被告並非直接實行掩飾、隱匿詐欺所得贓款之行為人, 其就所掩飾、隱匿之財物,不具有事實上之處分權,不適用 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沒收規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修正前)第16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郭明嵐、李毓珮、楊凱婷、黃怡華移送併辦,檢察官林岳賢、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張美眉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曾姮桂提供之金融帳戶資料
編號 金融帳戶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附表二】被害人受詐欺匯款經過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⒈ 黃伊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6日18時36分許,點擊學習飆股之簡訊連結與先後LINE名稱「黃伊藤」、「李曉慧」成為好友,由「李曉慧」對黃伊庸佯稱加入「股票資訊分享」群組、下載「合眾」app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黃伊庸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銀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並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111.5.5 11:24 50,000元 ■即111年度偵字第41600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1 ■報告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伊庸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合眾app截圖、LINE對話紀錄、匯款資料、新北市三重區晨輝資訊有限公司營業許可證書影本、元大銀行交易明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41600號卷第17至22、31至37、71至75、99至107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帳戶個資檢視(111年度偵字第41600號卷第23至30、70頁)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⒉ 蘇昱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6日在臉書張貼投資貼文,蘇昱豪點選連結與LINE名稱「老師」、「BETH」、「營業員柏瑞」成為好友,並對蘇昱豪佯稱加入「華鼎」投資網站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蘇昱豪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以網銀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並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111.5.5 09:29 50,000元 111.5.5 09:31 50,000元 ■即111年度偵字第37448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2 ■報告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蘇昱豪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頁截圖、網銀交易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年度偵字第37448號卷第17至19、49至65、71至73、83至91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帳戶個資檢視(111年度偵字第37448號第31至38、69頁)。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⒊ 陳燕卿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1日某時許,以LINE名稱「陳唯泰」與陳燕卿成為好友,並對陳燕卿佯稱能提供學習股票操作技巧及提供飆股讓其獲利云云,致陳燕卿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並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111.5.4 09:22 20萬元 ■即111年度偵字第44112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3 ■報告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燕卿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投資網頁截圖、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元大銀行永康分行存摺及內頁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唪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年度偵字第44112號卷第17至33、39、43至95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44112號卷第99至102頁)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⒋ 林寶香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時,在臉書張貼股票投資分析貼文,林寶香點選連結與自稱老師、LINE名稱「Louisa陳欣怡」之助理成為好友,「Louisa陳欣怡」對林寶香佯稱加入投資網站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林寶香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以網銀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並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111.5.4 09:39 10萬元 111.5.4 09:39 10萬元 ■即111年度偵字第41990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4 ■報告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寶香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存款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年度偵字第41990號卷第25至30、39至40、43、59至60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帳戶個資檢視(111年度偵字第41990號卷第32至38、42頁)。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⒌ 周筱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中旬某時在臉書張貼股票投資教學廣告,周筱琪點選上開廣告連結與LINE名稱「蘇麗芬」、「林雅婷」「客服經理-夢夢」成為好友,並對周筱琪佯稱加入所提供之下單交易網站即可以投資台股獲利云云,致周筱琪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銀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並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111.5.4 11:56 20,000元 ■即111年度偵字第44695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5 ■報告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筱琪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頁截圖、網銀交易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44695號卷第21至27、41至42、49、56、67至83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44695號卷第31至40頁)。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⒍ 鄭麗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4日前某時,以LINE名稱「玉婷」與鄭麗月成為好友,並對鄭麗月佯稱加入華鼎及安信投資網站即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鄭麗月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以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並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111.5.4 09:25 50,000元 111.5.4 09:26 50,000元 ■即111年度偵字第41501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6及111年度偵 字第3750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 ■報告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被害人鄭麗月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玉婷」LINE首頁截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及內頁交易明細、匯款明細、網銀交易紀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社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社皮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41501號卷第21至22、29至31、41、45、67至69、91、117頁;111年度偵字37500號卷第55至57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帳戶個資檢視(111年度偵字第41501號卷第25、132至138頁;111年度偵字第37500號卷第35至39頁)。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⒎ 梁志全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6日12時30分許,以LINE名稱「張志誠」、「陳欣怡」與梁志全成為好友,並對梁志全佯稱可依指示操作飆股投資獲利云云,致梁志全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銀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並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111.5.4 10:20 50,000元 ■即111年度偵字第3958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 ■報告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梁志全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彰化銀行南新莊分行存摺封面影本、遭詐騙經過說明及匯款出入表、對話紀錄、投資網頁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景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年度偵字第39589號卷第67至71、75至117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9589號卷第415至424頁)。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⒏ 呂溢淇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LINE名稱「張志誠」與呂溢淇成為好友後,先介紹呂溢淇加入華鼎股票投資群組,並對呂溢淇佯稱可依指示進場購買股票獲利云云,致呂溢淇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並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111.5.4 10:33 50,000元 ■即111年度偵字第3958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2 ■報告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呂溢淇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遭詐欺案轉帳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廣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年度偵字第39589號卷第125至131、139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9589號卷第415至424頁)。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⒐ 曾麗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5日20時許,以LINE名稱「雅婷-Agatha」與曾麗儀成為好友,並對曾麗儀佯稱可依指示下載華鼎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曾麗儀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銀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並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111.5.4 09:24 50,000元 ■即111年度偵字第3958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3 ■報告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曾麗儀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永豐銀行鳳山分行存摺影本、網銀交易紀錄、投資網頁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廣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年度偵字第39589號卷第155至169、189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9589號卷415至424頁)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⒑ 張怡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5日某時許,先後撥打電話及以LINE名稱「蘇恩欣」、「楊經理」與張怡隆加為好友,對其佯稱加入投資顧問工作室成為會員即可幫助分析股市飆股內線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張怡隆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並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111.5.5 14:15 50,000元 ■即111年度偵字第4149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 ■報告機關: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怡隆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年度偵字第41497號卷第23至31、41、45至51頁)。 ⒉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9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01244號函及檢附被告帳號000000000000號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①111年4月11日【申請一次交易密碼OTP】、②111年4月18日【變更OTP行動電話】、③111年4月25日【申請語音密碼、申請自動化約定轉帳帳戶】、④111年4月27日【申請自動化約定約定轉帳帳戶】、⑤111年4月29日【申請自動化約定約定轉帳帳戶】、⑥111年5月5日【申請自動化約定約定轉帳帳戶】(111年度偵字第41497號卷53至58、81至121頁)。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⒒ 許惠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7日10時許,在網路張貼領取飆股之廣告,許惠雪點選連結後與LINE名稱「林雅婷」、自稱華鼎投顧助理之人成為好友,對許惠雪佯稱加入投資網站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許惠雪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以網銀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並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111.5.4 12:20 50,000元 111.5.4 12:22 30,000元 ■即111年度偵字第3977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2 ■報告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惠雪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投資軟體截圖、轉帳紀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存摺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年度偵字第39772號卷第31至45、83至87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9772號卷第51至59頁)。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⒓ 楊雪昭 楊雪昭於111年4月22日12時34分前某日,在臉書與詐欺集團成員假扮之「以賺錢為前提」結識,並加入「G飆股資訊學習群」LINE群組,該詐欺集團成員對楊雪昭佯稱要學員將錢轉到主力帳戶、利用該主力帳戶可以買漲停板賺錢云云,致楊雪昭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以網銀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並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111.5.4 09:55 50,000元 111.5.4 09:57 50,000元 ■即111年度偵字第4894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3 ■報告機關: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謝宏昌【由被害人楊雪昭委託報案】於警詢之證述及網銀交易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年度偵字第48940號卷第41至43、47至48、59至61、71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48940號卷第31至40頁)。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⒔ 唐婉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4日前之某日,在臉書投放投資廣告,唐婉莉點選上開廣告連結並與假扮助理之人成為LINE好友後,該助理即對唐婉莉佯稱下載華鼎app即可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唐婉莉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並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111.5.4 13:42 10萬元 ■即111年度偵字第4755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4 ■報告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唐婉莉於警詢之證述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年度偵字第47551號卷第49至57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47551號卷第59至62頁)。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⒕ 吳麗珠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撥打電話給吳麗珠,對吳麗珠佯稱加入投資群組及投資網站即可投資黃金期貨獲利云云,致吳麗珠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並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111.5.5 10:43 20萬元 ■即112年度偵字第13563號、第1653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 ■報告機關: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麗珠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偵字第7256號卷第37至43、75至80頁)。 ⒉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112年度偵字第7256號卷第75至80、34頁)。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⒖ 郭秀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8日某時,在臉書投放股票投資廣告,郭秀棉點選上開廣告連結後與自稱「仁祥投顧有限公司」、名稱「小小」成為好友,「小小」對郭秀棉佯稱由專人代操避險黃金可以翻倍賺錢云云,致郭秀棉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並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111.5.3 09:14 300萬元 ■即111年度偵字第5106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 ■報告機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郭秀棉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投資軟體截圖、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國內(跨行)匯款交易明細、交易明細截圖、被害人付款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年度偵字第51062號卷第195至210、221至223、233、239、243至275頁)。 ⒉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111年度偵字第51062號卷第135至145、194頁)。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⒗ 何錦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8日前某時,以「投資申購為前提」、LINE名稱「劉銘傳」與何錦成聊天並成為好友,「劉銘傳」對何錦成佯稱下載合眾投資平台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何錦成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並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111.5.5 11:01 90萬5,000元 ■即111年度偵字第5273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2 ■報告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何錦成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投資交易平台截圖、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年度偵字第52730號卷第29至34、39、63、75至89、97至101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52730號卷第177至181頁)。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⒘ 曾怡睿 曾怡睿於111年4月27日前某日,加入由詐欺集團成員成立之「股票飆股網」LINE群組,該群組內之詐欺集團成員對曾怡睿佯稱加入投資平台操作股票即可賺取價差云云,致曾怡睿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手機綁定電子支付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並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111.5.4 09:30 10,000元 ■即112年度偵字第246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3 ■報告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曾怡睿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2466號卷第19至22、39至40、53、75至79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帳戶個資檢視(112年度偵字第2466號卷第25至32、42頁)。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⒙ 王鳳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6日10某時,以臉書名稱「蘇學姐」與王鳳英聯繫,並介紹LINE名稱「Lousia」之陳欣怡、「華鼎客服經理-盈盈」與王鳳英成為好友,並對王鳳英佯稱加入華鼎機構使用之帳戶操作股票買賣可以獲利云云,致王鳳英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以網銀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並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111.5.4 11:19 50,000元 111.5.4 11:22 30,000元 ■即112年度偵字第247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4 ■報告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鳳英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傳票及投資網站網頁照片、遭詐騙說明及檢附網銀交易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偵字第2473號卷第25至39、46至85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2473號卷第87至96頁)。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⒚ 蔡天福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撥打電話給蔡天福,佯稱加入MT4量化智能交易系統比股票好賺,並介紹LINE名稱「股市量化」、「股-無敵漲停」之人代為操作云云,致蔡天福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並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111.5.5 14:49 100萬元 ■即112年度偵字第631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5 ■報告機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天福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LINE截圖、投資軟體頁面截圖、三信商業銀行匯款回條及交易明細、三信商業銀行南門分行存摺封面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偵字第6319號卷第23至27、39至55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12年度偵字第6319號卷第31至38頁)。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⒛ 黃國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中某日,傳送關於投資之簡訊給黃國信,黃國信點選連結並與自稱投資助理、LINE名稱「楊夢琪」、「馬國華」、「Hopfist-劉經理」成為好友,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對黃國信佯稱加入投資網站即可投資黃金外匯買賣獲利云云,致黃國信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銀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並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111.5.4 08:56 100萬6967元 ■即112年度偵字第1207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6 ■報告機關:屏東縣警察局里港分局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國信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投資軟體網頁截圖、合作金庫銀行東台南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網銀交易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柳營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偵字第12075號卷第23至41、53至59、63至65、79、105、109至187頁)。 ⒉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帳戶個資檢視(112年度偵字第12075號卷第191至198、52頁)。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劉兆展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日22時50分許,在臉書張貼介紹股市網站之貼文,劉兆展點選連結與LINE名稱「蘇麗芬」、「婷婷婷婷」成為好友並加入股市社群,「婷婷婷婷」告知劉兆展加入台股主力帳戶app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劉兆展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銀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並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111.5.4 12:19 10萬元 ■即112年度偵字第1471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7 ■報告機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兆展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網銀交易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偵字第14714號卷第19至24、35、41至42、49至51、89至93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帳戶個資檢視(112年度偵字第14714號卷第27至34、43頁)。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蕭蓮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初某日傳送投資訊息給蕭蓮瑛,蕭蓮瑛點選連結後與LINE名稱「Q3私募運作實戰803組」、「HOPFIST郭經理」、「芝華」先後成為好友,其等對蕭蓮瑛佯稱下載「Metaltrade5」app可操作投資黃金、比特幣獲利云云,致蕭蓮瑛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並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111.5.5 12:51 32萬元 ■即112年度偵字第1736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8 ■報告機關:花蓮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蕭蓮瑛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農會存摺交易明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17366號卷第25至35、43至47、59、101至102頁)。 ⒉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17366號卷第103至113頁)。 註:各被害人匯款時間、金額(倘有手續費均略之)均以卷附向銀行函調之交易明細表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