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成漳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2年5月12日112年度金簡字第235號所為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
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43374、53272號,112年度偵字第2482、
6396、7819、8499、10092、10109號;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
第11290、14718、15166、16345),經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1
12年度偵字第23322、04636、24637、24638、56394、26395、26
396、26397、26398、33753號),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辛○○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辛○○知悉不合常情地收購、租賃或借用、收取他人之金融帳 戶,並要求提供存摺、金融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 碼等用以從金融帳戶提領、轉帳款項之資料者,極可能係計 畫以他人金融帳戶來收受、提領或轉帳詐欺所得等不法款項 ,並藉此製造該等不法款項之金流斷點,進而掩飾及隱匿該 等不法款項之去向及所在,竟於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無證據證明係未滿18歲之人)不合常情地允以新臺幣(下同) 17萬元為代價,要求其提供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及網 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而可預見該不詳人士係欲使用其提 供之金融帳戶收受、提領或轉帳詐欺所得款項後,仍基於縱 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行、掩飾及隱匿特定犯罪 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1 年7月11日某時許,在南投縣埔里鎮之不詳停車場,將其前 向彰化商業銀行(下稱彰化銀行)申請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銀行申請 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 號密碼(先前已依指示辦理約定轉帳帳戶)等資料,交付或告 知該不詳人士,並配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萬」之成 年男子,控管在某位於埔里鎮之民宿、臺中市○○區○○路0段0
00號柚子茶鋪民宿,而容任該不詳人士使用上開中信帳戶、 彰銀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嗣該不詳人士與「阿 萬」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掩飾及隱 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編 號1至22「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時間,各以如附表編 號1至22「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詐騙方式,對如附表 編號1至22「被害人」欄所示陳○安等人行騙,致其等分別陷 於錯誤,於如附表編號1至22「匯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 轉匯如附表編號1至22「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款項至如附表 編號1至22「匯款銀行帳號」欄所示之金融帳戶內,該不詳 人士再操作各該帳戶之網路銀行將匯入之詐欺贓款轉匯至其 他金融機構帳戶內,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該 詐欺款項真正之去向及所在。嗣因如附表所示陳○安等人等 人發現受騙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寅○○、卯○○訴 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大雅分局報告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大安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何哲勲、癸○○ 、丁○○、戊○○、乙○○、丙○○、未○○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 和分局、申○○、丑○○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子○○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庚○○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新興分局報告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臺東縣警察 局關山分局報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固定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 至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 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 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 亦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 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 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 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 例外擁有證據能力。經查,本案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辛○○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被告於本院第二審審理時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金簡上卷第136至16 1頁),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 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揆諸前開規定,應認均具證據能力。
(二)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 述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理 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 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 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根據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坦承不諱(見偵43374號卷第17至22、125至128,293至2 98頁,偵7819號卷第17至19頁,本院金訴卷第43至48頁,本 院金簡上卷第136至161頁),復經證人即告訴人陳○安、寅○○ 、亥○○、卯○○、子○○、庚○○、未○○、丑○○、何哲勲、癸○○、 丁○○、戊○○、乙○○、丙○○、申○○(見偵43374號卷第23至27 頁,偵6396號卷第19至23頁,偵7819號卷第31至35頁,偵10 109號卷第19至21頁,偵14718號卷第19至22頁,偵11290號 卷第43至47頁,偵15166號卷第15至18頁,偵16345號卷第27 至29頁,偵20614號卷第17至24頁,偵21499號卷第17至22頁 ,偵22264號卷第17至19頁,偵18786號卷第17至21頁,偵18 787號卷第17至22頁,偵19180號卷第17至21頁,偵23322號 卷第31至32頁)、證人即被害人辰○○、戌○○、巳○○、壬○○、 午○○、酉○○、己○○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偵53272號卷第35 至39頁,偵2482號卷第17至18頁,偵8499號卷第15至17頁, 偵10092號卷第21至25頁,偵21517號卷第17至19頁,偵2226 3號卷第49至52頁,偵33753號卷第23至27頁),且有彰化商 業銀行霧峰分行111年8月15日彰霧字第1110178號函及檢附 辛○○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個人戶業務往來申請 書、顧客印鑑卡、顧客基本資料、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見偵43374號卷第33至4 7、301至303頁)、辛○○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業部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43374號 卷第305至313頁,偵53272號卷第17至27頁,偵2482號卷第2 7至37頁,偵6396號卷第39至49頁,偵7819號卷第21至29頁 ,偵10092號卷第65至79頁,偵10109號卷第37至47頁,偵11 290號卷第25至35頁,14718號卷第47至57頁,偵15166號卷 第39至53頁,偵16345號卷第17至19頁,偵18786號卷第41至 55頁,偵18787號卷第67至81頁,偵19180號卷第37至51頁,
偵20614號卷第57至71頁,偵21499號卷第59至73頁,偵2151 7號卷第53至67頁,偵22264號卷第45至59頁,偵23322號卷 第85至87頁,偵33753號卷第29至43頁)、被告之手機通訊 軟體LINE與暱稱「遊戲小麥」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約定 轉入帳號畫面截圖(見偵43374號卷第131至279頁)、臺灣 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297、11534、13430 、13436、13450、15994號、111年度偵緝字第825號起訴書 (見偵43374號卷第281至288頁)、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 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見偵43374號卷第299至300 、321至322頁)在卷可參。此外,就附表編號1部分,並有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11年9月7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1 0032916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告訴人陳○安遭詐騙匯款犯罪時 、地一覽表(見偵43374號卷第11至15頁)、告訴人陳○安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 二分局公園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婷婷」、「普誠客服專員 NO.268」對話紀錄截圖、「普誠」投資軟體畫面截圖(見偵4 3374號卷第55至75、79至113、117頁);就附表編號2部分 ,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111年11月10日恆警偵霖 字第11131680802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見偵53272號卷第11至 13頁)、被害人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簡街資本」 投資軟體畫面截圖、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慧覺」、「(助 教)林姿穎」、「吾股豐登F70」、「簡街客服028」、「Ja neStreet~策略交易員」個人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 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 翻拍照片1張(見偵53272號卷第31、43至45、81至87、91至 111頁);就附表編號3部分,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 局111年12月1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130211662號函送資料 (見偵2482號卷第11至13頁)、被害人戌○○之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復 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 圖2張、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慧覺(Wallace)」個人頁面截 圖、「簡街資本」投資軟體畫面截圖(見偵2482號卷第9至4 8、51至52頁、第3頁);就附表編號4部分,並有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鼓山分局111年12月21日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17272
7401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見偵6396號卷第11至13頁)、告訴 人寅○○所報詐欺案匯款一覽表(見偵6396號卷第17至18頁) 、告訴人寅○○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通訊軟體LINE暱稱「JaneStreet-客服029」個人頁面及對 話紀錄截圖、「簡街資本」投資軟體畫面截圖(見偵6396號 卷第25至27、29至35頁);就附表編號5部分,並有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112年1月5日中市警雅分偵字第1110038 04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見偵7819號卷第11至13頁)、告訴 人亥○○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八德分局廣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處 )理案件證明單、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4張、「普誠 」投資軟體畫面截圖、通訊軟體LINE暱稱「投顧orange」個 人頁面截圖、與暱稱「普誠客服專員NO.268」對話紀錄截圖 (見偵7819號卷第37至40、48至54、57、63至65、79至85頁 );就附表編號6部分,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112 年1月5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1146862743號刑事案件報告書( 見偵8499號卷第11至13頁)、被害人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轉帳交 易明細截圖1張(偵8499號卷第19至20、30、39頁);就附 表編號7部分,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112年1月16 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1146984653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見偵100 92號卷第17至19頁)、被害人壬○○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翻拍照片1張、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慧覺(Wallace)」 、「簡街客服028」、「(助教)林姿穎」個人頁面截圖、 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0092號卷第27至33、41、63頁);就 附表編號8部分,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112年1月2 6日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172344802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見偵 10109號卷第11至13頁)、告訴人卯○○所報詐欺案匯款一覽 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3張(見偵10109號卷第17至18 、23至26、31頁);就附表編號9部分,並有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鼓山分局112年2月20日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172667202 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見偵14718號卷第11至13頁)、告訴人 子○○所報詐欺案匯款一覽表(見偵14718號卷第17頁)、告
訴人子○○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翻 拍照片1張、通訊軟體LINE暱稱「客服058」、「策略交易員 」、「林慧覺(Wallace)」、「朱莉(Julice)」、社群「 吾股豐登粉絲交流群」個人頁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簡 街資本」投資軟體畫面截圖(見偵14718號卷第23至27、33 至43頁);就附表編號10部分,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 分局112年2月3日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1173244902號刑事案件 報告書(見偵11290號卷第11至13頁)、被告犯罪事實警示 帳戶一覽表(見偵11290號卷第19頁)、告訴人庚○○匯款帳 戶一覽表(見偵11290號卷第41頁)、告訴人庚○○之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安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 細截圖1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1 張、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客服018」、「IMC客服-068」對 話紀錄畫面截圖(見偵11290號卷第51至66、71至72、81至8 2、91至93頁);就附表編號11部分,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中和分局112年2月18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146895032號刑事 案件報告書、告訴人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通 訊軟體LINE與暱稱「客服018」、「助教林慧馨」對話紀錄 截圖(見偵15166號卷第11至13、19至20、25、31至33、37 頁);就附表編號12部分,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 112年2月26日恆警偵字第111319381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 見偵16345號卷第11至13頁)、告訴人丑○○之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通訊軟體LINE暱稱「股票 策略交易員」、「助教-謝安琪&Kiki」、「Jane Street-客 服029」、「股票組長孫楠」、「股票林慧覺(Wallace)」個 人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6345號卷第25、35、61、65 至93頁);就附表編號13部分,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 分局112年3月28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1146917704號刑事案件 報告書(見偵20614號卷第13至15頁)、告訴人何哲勲之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 分局臥龍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寫匯款明細、
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4張、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 翻拍照片1張、通訊軟體LINE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見 偵20614號卷第25至27、31、43至56頁);就附表編號14部 分,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112年4月6日新北警中 刑字第11146915932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見偵21499號卷第13 至15頁)、告訴人癸○○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告訴人癸○○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 細、存摺封面影本、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簡 街資本」投資軟體畫面截圖、通訊軟體LINE暱稱「助教陳琳 菲」、「林慧覺(Wallace)」、「Jane Street」、群組「吾 股豐登粉絲交流群208」個人頁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見 偵21499號卷第23至29、31至38、55至57頁)、告訴人癸○○ 之匯款一覽表(見偵21499號卷第41頁);就附表編號15部 分,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112年3月31日新北警中 刑字第11146930043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見偵21517號卷第13 至15頁)、被害人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份、通訊軟體LINE與暱 稱「鄭欣妍」、「策略交易員」對話紀錄截圖(見偵21517 號卷第25至27、35、45至51頁);就附表編號16部分,並有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112年4月3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 1173999803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見偵22263號卷第13至14頁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8月19日彰作管 字第1113035440號函及檢附被告辛○○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 細查詢、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見偵22263號卷第29至42頁 )、被害人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偵22263號卷第55至56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 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2張、被害人酉○○申辦之合作 金庫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普誠」投資軟體畫面 截圖、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普誠客服專員NO.268」、「陳 語彤」對話紀錄截圖(見偵22263號卷第53至54、132至142 、143至158、198至203頁);就附表編號17部分,並有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112年4月10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11469 21771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見偵22264號卷第13至15頁)、告
訴人丁○○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 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 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2張、台灣行動支 付明細截圖1張(見偵22264號卷第24至27、35至43頁);就 附表編號18部分,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112年3月 16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1146931342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見偵1 8786號卷第13至15頁)、告訴人戊○○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1份 、告訴人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見偵1878 6號卷第27至29、31至39頁);就附表編號19部分,並有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112年3月16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114 6929395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見偵18787號卷第13至15頁)、 告訴人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 訴人乙○○申辦之板橋民族路郵局、元大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 內頁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3份、通訊軟體LINE 「五股豐登粉絲交流群」群組、暱稱「客服-026」、「林慧 覺(Wallace)」個人頁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簡街資本 」投資軟體畫面截圖(見偵18787號卷第23至41、51至53、5 9至66頁);就附表編號20部分,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 和分局112年3月21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1146921861號刑事案 件報告書、告訴人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 聯影本1份(見偵19180號卷第13至15、25至35、65頁);就 附表編號21部分,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112年4月 13日恆警偵字第11131805705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見偵23322 號卷第13至17頁)、告訴人申○○之匯款一覽表(見偵23322 號卷第23至29頁)、告訴人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民有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 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通訊軟體LINE暱稱「策略交 易員~簡街」、「林慧覺(Wallace)」、「助教~謝安琪&Kiki 」個人頁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見偵23322號卷第47至84 頁);就附表編號22部分,並有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112
年6月7日關警偵字第1120008272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見偵33 753號卷第15至17頁)、被害人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華南商業 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1份、被害人己○○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 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簡街資本」投資軟體畫面截圖、通 訊軟體LINE暱稱「林慧覺(Wallace)」、「助教林慧馨」、 「客服018」、群組「吾股與登粉絲交流群168」個人頁面截 圖、對話紀錄截圖(見偵33753號卷第47至49、67、103、11 1至113、125、133至135、143至155頁)附卷可稽,足認被 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均堪認 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
(一)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總統於民國112年6月14日以華 總一義字第11200050491號令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 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 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規定:「犯前 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是 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之規定須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 減刑,其要件較為嚴格,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本於從舊從輕 原則,被告本案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另洗錢防制法增訂第15條之2規定,亦經總統於112年6月1 4日公布,於同年月16日施行,參照立法說明,該規定係因 應現行實務上針對洗錢犯罪構成要件之適用爭議,填補現行 洗錢犯罪處罰漏洞,就我國實務常見之洗錢犯罪類型予以規 範,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金融機構帳戶、虛擬通貨帳號 或第三方支付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違反者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有償性交付或提供、交 付或提供合計3個以上帳戶、帳號或經裁處後5年以內再犯者 ,科以刑事處罰。然而,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之罪的 構成要件與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均有所不同,並無 優先適用關係,自非刑法第2條第1項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 之情形,此部分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先予敘明。(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 77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存摺、提款 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 錢行為,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行為人主觀上如認識 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
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 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則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查, 被告提供上開中信銀行、彰化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及 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不詳人士使用,使得該不詳人士向如附表 「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詐騙財物後,得以使 用上開2帳戶做為收受款項及轉帳工具,產生遮斷資金流動 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有助於詐欺犯行之完成 並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然無積極證 據證明其有參與實施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 或有與本案實行詐欺取財之行為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於幫助行為時,知悉該詐欺集團之人數有 無3人以上而共同犯之(起訴意旨亦認被告僅成立普通詐欺 罪之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三)被告係以1次提供上開彰化銀行帳戶及中信銀行帳戶資料之 行為,幫助該不詳人士分別侵害如附表「被害人」欄所示告 訴人及被害人等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 55條前段之規定,應論以一罪。又針對被告前開所犯,係以 一提供上開彰化銀行帳戶及中信銀行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 該不詳人士詐取如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人之財物及隱匿 詐欺取財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屬一行為而觸犯幫助詐欺取 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等罪,為想像競合犯,從一情節較重之幫 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四)臺中地檢署以112年度偵字第11290、14718、15166號移送 併辦意旨書(即如附表編號9至11所示告訴人子○○、庚○○、 未○○部分)、112偵字第16345號併辦意旨書(即附表編號12 所示告訴人丑○○部分)、112年度偵字第23322、04636、246 37、24638、56394、26395、26396、26397、26398、33753 號併辦意旨書(即附表編號13至22所示告訴人何哲煦、癸○○ 、被害人午○○、酉○○、告訴人丁○○、戊○○、乙○○、丙○○、 申○○、被害人己○○)所載移送併辦之事實,與本案起訴書所 載之犯罪事實(即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 遭詐欺部分),均係被告同一提供上開彰化銀行帳戶及中信 銀行帳戶資料供實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正犯使用,具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法律上同一案件,均 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五)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犯行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⒉按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就上開幫 助一般洗錢犯行,於審判中自白犯行(見本院金訴卷第47 至48頁,本院金簡上卷第136至138、159至161頁),應依 前揭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四、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及科刑審酌事由:
(一)原審經審理結果,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 固非無見。惟查:
⒈附表編號13至21部分之移送併辦事實與本案起訴犯罪事實( 即如附表編號1至8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為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應由本院併予審理,原審未及 審酌該案卷內相關事證,容有未洽,檢察官以此為由提起 上訴,促請本院併予審理此部分之犯罪事實,為有理由。 ⒉檢察官上訴後,再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33 22等案件移送併辦前述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之事實(即附表編號13至22部分),事實及量刑之基礎有 所變動,原判決未及審酌此部分移送併辦之事實而為量刑 ,亦有未合,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率爾提供上開彰化銀 行帳戶及中信銀行帳戶資料供不詳人士非法使用,助長該 不詳人士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造成檢警犯罪偵查 困難,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已嚴重危害交易秩序 與社會治安增加檢警追緝犯罪之困難,致使此類犯罪手法 層出不窮,危害金融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行為應予非難 。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本身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犯行,可責難性較小;復佐以如附表編號1至22所示告 訴人及被害人等遭詐騙之金額、所受財產損害情形,及被 告之經濟能力無法與其等商談調解,而未能賠償其等之損 害;兼衡被告之素行、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 節、因而所獲報酬,暨其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自陳為 高中肄業、已婚、育有就讀小學二年級之兒子、現從事水 電工作、目前與母親、配偶、胞兄及姪子同住,家中經濟 狀況勉持(見本院金簡上卷第16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五、沒收:
(一)本案被告提供上開彰化銀行帳戶及中信銀行帳戶資料予不 詳之人,確有取得2萬元乙節,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 明確(見金簡上卷第137頁);此外,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證
被告另有較其供述為高之報酬,足認被告因本案幫助一般 洗錢等犯罪僅獲得依其所供承獲利之犯罪所得財物為2萬元 ,是就上開犯行所得財物,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次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 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 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並非實際 上提領、取得贓款之人,即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 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附此敘明。
(三)另就被告上開2個帳戶金融卡等物,雖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惟上開物品單獨存在尚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就沒收制 度所欲達成之社會防衛目的亦無任何助益,且本案各帳戶 業經列為警示帳戶,再遭不法使用之可能性甚微,欠缺刑 法上之重要性,為免耗費司法資源,爰參酌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規定,亦認無諭知沒收、追徵之必要,亦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修正前)第16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陳敬暐提起上 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育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銀行帳號 備註 1 陳○安 (提告) 於111年5月27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婷婷」與陳○安加為好友,佯稱投資會獲利云云,並提供普誠投資股票程式連結,致陳○安陷於錯誤,乃點選下載該APP,並依指示匯款。 ①111年7月12日中午12時30分許 ②111年7月12日中午12時41分許 ③111年7月14日中午12時24分許 ④111年7月19日上午9時5分許 ①5萬元 ②3萬元 ③2萬元 ④3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1 2 辰○○ 於111年5月3日,先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慧覺」、「(助教)林姿穎」、「吾股豐登F70」群組向辰○○佯稱可以帶大家操作股票賺錢,需下載「簡街資本」云云,致辰○○陷於錯誤,乃點選下載該APP,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1年7月15日上午10時5分許 ②111年7月18日上午11時4分許 ①10萬元 ②25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2 3 戌○○ 於111年5月中旬,先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慧覺」、「吾股豐登粉絲交流群」群組向戌○○佯稱可以帶大家操作股票賺錢,需下載「簡街資本」云云,致戌○○陷於錯誤,乃點選下載該APP,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1年7月15日上午10時2分許 ②111年7月20日上午9時58分許 ①6萬元 ②5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3 4 寅○○ (提告) 於111年7月8日上午10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向寅○○推薦「簡街資本」APP,再以暱稱「Jane Street客服029」與寅○○加為好友,向寅○○佯稱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寅○○陷於錯誤,乃點選下載該APP,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7月20日上午9時34分許 3萬5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4 5 亥○○ (提告) 於111年5月31日上午9時59分許,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投顧orange」、「投顧瑞鳳林玉婷」、「投顧吳明軍」與亥○○加為好友,佯稱係瑞鳳投資顧問,邀請投資股票云云,並提供普誠投資股票程式連結,致亥○○陷於錯誤,乃點選下載該APP,並依暱稱「普誠客服專員NO.268」指示匯款。 ①111年7月13日上午11時15分許 ②111年7月15日上午9時8分許 ③111年7月15日上午9時10分許 ④111年7月18日上午9時30分許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③10萬元 ④10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5 6 巳○○ 於000年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慧覺」向巳○○佯稱指導操作股票飆股、保證獲利,需下載「簡街資本」云云,致巳○○陷於錯誤,點選下載該APP,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7月20日上午9時33分許 15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6 7 壬○○ 於111年5月6日中午12時46分許,先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慧覺」向壬○○佯稱可以報股票明牌云云,並邀請壬○○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吾股豐登粉絲交流群258投資」群組,壬○○並依群組內之指示,將通訊軟體LINE暱稱「簡接客服028」加為好友,佯稱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方可下單買進股票云云 111年7月15日上午9時48分許 2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7 8 卯○○ (提告) 於111年7月8日,先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慧覺」、「(助教)林姿穎」向卯○○佯稱可以操作股票賺錢,需下載「簡街資本」APP云云,致卯○○陷於錯誤,點選下載該APP,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1年7月15日上午11時54分許 ②111年7月15日上午11時56分許 ③111年7月15日中午12時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4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8 9 子○○ (提告) 於111年5月16日,先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慧覺Wallace」、「(助教)朱莉(Julice)」、「策略交易員」、「吾股豐登粉絲交流群」群組與子○○加為好友,向子○○佯稱可以幫忙分析股票賺錢,需下載「簡街資本」APP云云,致子○○陷於錯誤,點選下載該APP,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7月15日上午10時41分許 4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年度偵字第11290等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10 庚○○ (提告) 於000年0月間某日,先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仲元F010-台報財經交流群組」、「吾股與登粉絲交流群」群組將庚○○加為好友,向庚○○佯稱可以推薦股票賺錢,需下載「IMC Trading」及「簡街資本」APP云云,致庚○○陷於錯誤,點選下載該APP,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1年7月15日上午10時44分許 ②111年7月20日上午10時52分許 ①5萬元 ②10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年度偵字第11290等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11 未○○ (提告) 於000年0月間某日,先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吾股與登粉絲交流群168」群組、「林慧覺」、「策略交易員」、「助教 林慧馨」、「客服018」將未○○加為好友,向未○○佯稱可以推薦股票賺錢,需下載「簡街資本」APP云云,致未○○陷於錯誤,點選下載該APP,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7月20日上午10時33分許 10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年度偵字第11290等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12 丑○○ (提告) 於000年0月間某日,先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吾股豐登218群」、「林慧覺」、「(助教)謝安琪&KiKi」、「股票組長孫楠」與丑○○加為好友,向丑○○佯稱可以幫忙分析股票賺錢,需下載「簡街資本」APP云云,致丑○○陷於錯誤,點選下載該APP,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7月15日中午12時34分許 5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年度偵字第1634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13 何哲勲 (提告) 於111年7月6日前某日,先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秀清」、「吾股豐登粉絲交流群188」群組、「林慧覺」、「簡稱客服053」與何哲勲加為好友,向何哲勲佯稱可提供分析股票賺錢,需下載「簡街資本」APP云云,致何哲勲陷於錯誤,點選下載該APP,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1年7月15日上午9時11分許 ②111年7月15日上午9時16分許 ③111年7月15日上午9時20分許 ④111年7月15日上午9時21分許 ⑤111年7月22日上午10時53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④5萬元 ⑤50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年度偵字第23322等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14 癸○○ (提告) 於111年2、3月間某日,先傳送投資股票簡訊予癸○○,癸○○依簡訊內容,將通訊軟體LINE暱稱「助教陳琳菲」加為好友,「助教陳琳菲」再陸續將癸○○加入「吾股豐登粉絲交流群208」群組、「林慧覺」、「策略交易員」為好友,向癸○○佯稱可以教授股票課程,需下載「簡街資本」APP云云,致癸○○陷於錯誤,點選下載該APP,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7月15日上午11時32分許 10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年度偵字第23322等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15 午○○ 於111年6月23日,先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策略交易員」、「鄭欣妍」與午○○加為好友,向午○○佯稱分析股票賺錢,需下載「簡街資本」APP云云,致午○○陷於錯誤,點選下載該APP,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7月20日上午10時18分許 20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年度偵字第23322等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16 酉○○ 於111年6月26日,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普誠客服專員NO.268」、「陳語彤」與酉○○加為好友,佯稱邀請投資股票云云,並提供普誠投資股票程式連結,致酉○○陷於錯誤,乃點選下載該APP,並依指示匯款。 ①111年7月20日上午9時10分許 ②111年7月20日上午9時14分許 ①1萬4377元 ②5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度偵字第23322等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17 丁○○ (提告)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3分許,先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吾股豐登258群」群組、「林慧覺」、「助教林資穎」與丁○○加為好友,向丁○○佯稱可提供分析股票賺錢,需下載「簡街資本」APP云云,致丁○○陷於錯誤,點選下載該APP,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1年7月18日上午9時20分許 ②111年7月18日上午9時38分許 ③111年7月20日中午12時2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年度偵字第23322等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18 戊○○ (提告) 於000年0月下旬間某日,先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琳菲」、「吾股豐登粉絲交流群208」群組、「林慧覺Wallace」與戊○○加為好友,向戊○○佯稱可以幫忙分析股票賺錢,需下載「簡街資本」APP云云,致戊○○陷於錯誤,點選下載該APP,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7月20日上午11時55分許 40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年度偵字第23322等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19 乙○○ (提告) 於111年6月中旬間某日,先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吾股豐登粉絲交流群66」群組、「林慧覺Wallace」、「客服-026」與乙○○加為好友,向乙○○佯稱可以幫忙分析股票賺錢,需下載「簡街資本」APP云云,致乙○○陷於錯誤,點選下載該APP,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1年7月15日上午10時20分許 ②111年7月15日上午10時27分許 ③111年7月15日上午10時29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年度偵字第23322等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20 丙○○ (提告) 於111年7月13日晚上8時許,先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吾股豐登粉絲交流群」群組、「林慧覺」、「張嵐」與丙○○加為好友,向丙○○佯稱分析股票賺錢,需下載「簡街資本」APP云云,致丙○○陷於錯誤,點選下載該APP,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7月15日上午10時14分許 (入帳時間為中午12時33分許) 5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年度偵字第23322等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21 申○○ (提告) 於111年6月23日,先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慧覺Wallace」、「吾股豐登粉絲交流群218」群組與申○○加為好友,向申○○佯稱分析股票賺錢,需下載「簡街資本」APP云云,致申○○陷於錯誤,點選下載該APP,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7月15日上午9時52分許 10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年度偵字第23322等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22 己○○ 於111年5月20日,先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慧覺Wallace」、「助教林慧馨」與己○○加為好友,向己○○佯稱分析股票賺錢,需下載「簡街資本」APP云云,致己○○陷於錯誤,點選下載該APP,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7月15日上午10時54分許 30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年度偵字第23322等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