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474號
TCDM,112,訴,474,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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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74號
112年度易字第1277號
112年度易字第1631號
112年度易字第21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竑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2274
、41083、51301號、112年度偵字第3674、5733、6619號)及追
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4911、22797、35154號),被告於準備
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劉竑志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如附表編號2、4至7、10至12、14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1、3、8、9、13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被告劉竑志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 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準用 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需記載犯罪事實、 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先予敘明 。
二、犯罪事實:
  劉竑志並無販賣遊戲貨幣或支付金錢以取得遊戲貨幣、遊戲 點數卡、遊戲帳號、償還債務之真意,竟分別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 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如附表「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時間 、方式,對如附表「被害人及編號」欄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 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後,而交付如附表「交付之財物或利益 及方式」欄所示之財物或利益。
三、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
 ㈠被告劉竑志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㈡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至11部分: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嘉韋賴坤彥、陳建良、余政隆、林家壬、 余建儒陳永進黃韋豪李祐誼錢志維張銘達、游翔 宇、林伯懿、陳瑞明、巫柏辰徐瑛宗、陳伸格、梁鴻偉張景州、被害人簡宏智於警詢中之證言。
 ⒉證人李禹豪、許揚易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言。 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報告、會員姓名「劉旭紳」之8 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購買證明、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 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劉旭紳資料報警檔案、被告購買遊 戲道具之交易明細一覽表、詐騙明細一覽表、被告之自願受 搜索同意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手機門號0000000000之中華電信資 料查詢結果、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覆天堂M角 色壽司之神、佐佐木小次郎帳號明細、天堂M角色:脆皮鴨 (46)帳號明細資料及111年2月1日至111年2月7日IP位置資 料、天堂M訂單編號10組明細資料、乄無天(75)帳號明細 資料及111年8月13日至111年8月15日IP位置明細、太空鴨帳 號明細資料及111年8月12日至111年8月13日IP位置明細、通 聯調閱查詢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保管字第2228 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保管字第58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112年度院保字第437 號扣押物品清單、被告之街口支付會員明細、交易明細、中 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年8 月1日至111年8月31日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清單、內政部警政 署航空警察局111年8月30日航警刑字第1110033565號函文檢 附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列印資料、數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112年7月5日數字(法)字第1120705001號函覆說 明商品編號Z0000000000、Z0000000000交易撥款、退款情形 暨檢附光碟一片(111他4110卷一第5至37頁、111他4110卷 二第29、31至32、41、177至183頁、111偵23176卷第25至26 、77至84頁、125至131頁、179至181、563頁、593頁、111 偵32274卷第165頁、111偵41083卷第43至45頁、111偵51301 卷第19頁、112偵3674卷第29至45頁、112偵5733卷第49至63 頁、112偵6619卷第37至51、97至107頁、本院112訴474卷第 27頁)。
 ⒋【被害人李禹豪】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 名年籍對照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5日儲字第 1110088134號函文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李禹豪)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年1月1日至111年2月13日客 戶歷史交易清單(111偵32274卷第37至40頁、111偵41083卷



第49至53頁)。
 ⒌【被害人許揚易】LINE對話紀錄截圖、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頁面截圖(111偵32274卷第45至49 頁)、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揚易) 之各類帳戶查詢表、開戶申請書暨約定書、110年12月14日 至111年3月17日跨行轉帳交易明細(111偵32274卷第59至79 頁)、台中商業銀行111年9月27日中業執字第1110033360號 函文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揚易)之各類 帳戶查詢表、111年1月1日至111年1月31日跨行轉帳交易明 細、台幣交易明細(111偵32274卷第129至147頁)。 ⒍【告訴人賴坤彥】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Messenger對話紀 錄翻拍照片、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111偵 32274卷第55至58頁、第81至87頁)。 ⒎【告訴人余政隆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遊戲帳號名稱「脆皮鴨」於遊戲 聊天室刊登販售虛擬貨幣之訊息頁面截圖、遊戲訊息對話紀 錄、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余政隆)之郵政存簿儲金簿 封面及內頁影本(111偵23176卷第27、32至41頁、111他4110 卷一第45頁)。
 ⒏【告訴人陳建良】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 天堂M角色名稱「佐佐木小次郎」與「壽司之神」之帳號明 細、交易往來資料、Messenger訊息對話紀錄、通聯紀錄、 交易紀錄頁面截圖、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591虛擬寶物交 易網會員-陳建良資料報警檔案(111偵23176卷第47至48頁、 第57至74頁)。
 ⒐【告訴人林家壬】天堂M角色名稱「淨蓮妖火」之帳號明細、 交易往來資料、與被告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 易明細頁面截圖、與告訴人余建儒之對話紀錄截圖(111偵23 176卷第91、93至105頁)。
 ⒑【告訴人余建儒】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張秀蓮)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0年12月1日至111年2月 21日存款交易明細(111偵23176卷第121至122頁)。 ⒒【告訴人陳永進】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天 堂M角色名稱「聽哩勒靠」之帳號明細及交易往來資料、Mes senger對話紀錄截圖(111偵23176卷第137、143至149頁) ⒓【告訴人黃韋豪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591虛擬寶物交易



網會員-黃韋豪資料報警檔案、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購 買證明、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111偵23176卷第163至174 頁)。
 ⒔【被害人簡宏志】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對話紀錄截圖 、帳戶個資檢視表(111偵23176卷第219至220、227至228、3 21、228513至516頁)。
 ⒕【告訴人李祐誼LINE、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儲值密碼 兌換明細(111偵23176卷第251、517至545頁)。 ⒖【告訴人錢志維】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忠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 易明細、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畫面翻拍照片、與暱稱「海線 明日之星」之訊息對話紀錄、與暱稱「Lin」之LINE對話紀 錄截圖、帳戶個資檢視表(111他4110卷一第199頁、111偵23 176卷第200、第255至258、261至276頁)。 ⒗【告訴人張銘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街口支付頁面截 圖、天堂M角色名稱「她還不懂」「煞氣一妖」之帳號明細 、交易往來資料(111偵23176卷第285至291頁)。 ⒘【告訴人游翔宇】與暱稱「海線明日之星」之對話紀錄、內 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世 界交易所頁面截圖、帳戶個資檢視表、中華電信查詢資料結 果111偵23176卷第295至313頁、111偵41083卷第147頁)。 ⒙【告訴人林伯懿】LINE對話紀錄截圖、存款交易明細頁面截 圖、儲值密碼兌換明細(111偵23176卷第217頁、327、491至 495頁)。
 ⒚【告訴人張嘉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 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饒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遊戲頁面、轉帳交易明細頁面及與暱 稱「公子哥」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1偵41083卷第25至39 頁)。
 ⒛【告訴人陳瑞明】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 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二重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表、LINE對話紀錄截 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12偵3674卷第23至24、71、77至83 頁)。
 【被害人巫柏辰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 名:巫柏辰)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年8月15日歷史交易明細



、與暱稱「天劉」、「高德勝」之訊息對話紀錄、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電子支付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3674 卷第47至52、53至69、73至75頁)。 【告訴人梁鴻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歸來派出所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 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遊戲聊天室頁面截圖、 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與「范姜政宏」之刑事案件和解書 (112偵5733卷第71至79頁)。
 【告訴人張景州】帳戶個資檢視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 第二分局興隆派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刑案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 交易明細頁面截圖(112偵5733卷第81至105頁)。 【告訴人徐瑛宗】航空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第三隊第二分隊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 圖、天堂M買賣交易群組頁面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859 1交易網帳號資料頁面截圖、訂單詳情頁面截圖、會員編號0 000000徐宗-登入日誌資料、資料報警檔案(112偵6619卷第5 5至74、115至118頁)。
 【告訴人陳伸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頂街派出所陳 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 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訊息對話紀錄截圖、會員編 號0000000林如真-登入日誌資料、資料報警檔案(112偵6619 卷第77至95、109至112頁)。
 ㈢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2部分: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信印於警詢中之證言。
 ⒉證人施伯翰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言。
 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樂騰科技有 限公司)客戶基本資料及111年6月1日至111年10月1日存款 交易明細、電子郵件頁面列印資料暨檢附LINE對話紀錄截圖 、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通聯調閱查詢單、遊戲橘子數 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17日函覆天堂M角色:乄無天 (63)帳號明細資料、111年9月17日至111年9月18日IP位置 明細、發話紀錄、8591寶物交易頁面列印資料、暱稱「施小 翰」之Messenger訊息對話紀錄(112偵14911卷第27至422、4 59至469、479至505、511頁)。 ⒋【告訴人廖信印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



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65專線協請金融 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112偵14911卷第473至47 7、513至521頁)。
 ㈣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3部分:
 ⒈證人即告訴人曾柏叡、李昇瑩於警詢中之證言。 ⒉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6日連銀客字第1110019 189號函文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昇瑩) 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年10月1日至111年11月12日歷史交易 明細、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12日函覆 天堂M訂單編號28組、天堂M角色名稱「乄無天」之會員資料 、111年11月12日至11年11月13日IP位置明細(112偵22797卷 第75至85頁)。
 ⒊【告訴人曾柏叡】帳戶個資檢視表(112偵22797卷第27頁)、 元大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戶名:曾柏叡)之金融卡正反面影本、中華郵 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柏叡)之郵政存簿 儲金簿正反面影本、暱稱「Lopo」之ID頁面截圖、LINE對話 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內政部警政署 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112偵22797卷第49至63、111至121頁)。 ⒋【告訴人李昇瑩】卡片序號、密碼一覽表、LINE對話紀錄截 圖、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水林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112偵22797卷第43、65至73、123至130頁)。 ㈤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4部分:
 ⒈證人即告訴人甘明田、吳仁宏於警詢中之證言。 ⒉證人王立琝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言。
 ⒊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2日函覆天堂M角 色10組會員資料、IP位置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和解書 、刑事撤回告訴狀(112偵6460卷第11至15頁、112偵35154卷 第37至41頁)。
 ⒋【告訴人甘明田】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手 寫資料-角色ID及交易明細一覽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頁面 翻拍照片、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2偵6460卷第16至20頁 )。
 ⒌【告訴人吳仁宏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柳營分駐所陳 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切結書、永豐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涉相關詐欺案件查詢結果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甘明田)之 存摺封面翻拍照片、遊戲聊天室畫面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 細頁面擷取照片(112偵35154卷第23、25至26、29至34頁)。四、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 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可具體指明之財物,後者則指前開財物 以外之其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無法以具體之物估量者而言 (如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 而詐欺罪之規範目的,並非處理私權之得喪變更,而係在保 障人民財產安全之和平秩序。以詐欺手段使人交付財物或令 其為他人得利行為,被害人主觀上多無使財產標的發生權利 得喪變更之法效意思存在。故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所謂之「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不限 於移轉、登記或拋棄所有權等處分行為,縱僅將財物之事實 上支配關係(如占有、使用)移交行為人,亦成立本罪。簡 言之,其與詐欺得利罪最大之區別,在於詐欺得利罪原則上 不涉及「實體物之交付」(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127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0之被害人 編號1-1至10-1、編號13之被害人編號13-1、編號14之被害 人編號14-1所詐得者係免除債務、遊戲貨幣、遊戲點數卡序 號、遊戲帳號等現實財物以外之利益;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 4中對其餘被害人所詐得者係代被告付款免除債務或購買上 開遊戲貨幣等而給付之金錢,乃現實之財物,是核被告所為 :
 ⒈就附表編號1至10之被害人編號1-1至10-1、編號13之被害人 編號13-1、編號14之被害人編號14-1部分所示犯行,均係犯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⒉就附表編號2之被害人編號2-2、編號4至7之被害人編號4-2至 7-2、編號9之被害人編號9-2、編號10之被害人編號10-2、 編號11之被害人編號11-1、11-2、編號12之被害人編號12部 分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⒊就附表編號1之被害人編號1-2、編號3之被害人編號3-2、編 號8之被害人編號8-2部分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㈡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部分,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起訴書 核犯欄誤載為被告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尚 有未洽;犯罪事實附表編號2、4至7、9、10、13部分,被告 係基於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犯意,起訴書、追加起訴書犯



罪事實誤載為被告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亦有未洽,上開部 分均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見本院112訴474卷第140頁 ),附此敘明。
 ㈢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 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此加重 事由,立法理由已敘明:「考量現今以電信、網路等傳播方 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施以詐術 ,往往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一不特定、多數性詐欺行為類 型,其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有 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定為第3款之加重處罰事由」等語在案 。申言之,因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 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將導致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於 閱聽見聞後有受詐騙之虞,可能造成之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 層面均較鉅,爰增訂上開加重處罰之詐欺犯罪類型。行為人 只要有以上開傳播工具,對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散布不實訊 息,以招徠民眾,進而遂行詐欺行為,即已具備該款加重詐 欺罪之構成要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58號、107年 度台上字第84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就附表編號3之被害人編號3-2部分:
  被告實行此部分犯行時,係在網路遊戲天堂M中之公開頻道 ,以暱稱「脆皮鴨」向不特定玩家張貼販售天堂M虛擬遊戲 貨幣之訊息,致瀏覽該訊息之告訴人余政隆陷於錯誤,方進 一步與被告聯繫商談交易細節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余政 隆於警詢時指述在案(見111偵23176卷第29至31頁),並有 余政隆提出之遊戲聊天室紀錄截圖、遊戲訊息對話紀錄、li ne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稽(見111偵23176卷第27、35、37至 41頁),是被告係在天堂M中之公開頻道對公眾散布虛偽販 賣訊息,而非直接選擇特定被害人發送詐欺資訊,揆諸上開 說明,自應該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要件,起 訴書認定此部分僅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即有 未妥,惟此部分社會基本事實相同,且本院已諭知被告可能 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 犯詐欺取財罪(見本院112訴474卷第140至141頁),而未妨 礙被告防禦權之保障,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 訴法條。
 ⒉就附表編號8之被害人編號8-2部分:
  被告實行此部分犯行時,係在網路遊戲天堂M中之公開頻道 ,向不特定玩家張貼販售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之訊息,致瀏 覽該訊息之告訴人游翔宇陷於錯誤,方進一步與被告聯繫商 談交易細節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游翔宇於警詢時指述在



案(見111偵23176卷第299至302頁),並有遊戲訊息對話紀 錄、line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稽(見111偵23176卷第295、3 03至311頁),觀諸上開遊戲訊息對話紀錄,係先由游翔宇 私訊被告詢問遊戲貨幣數量及價格,再由被告回覆,足以佐 證上開告訴人游翔宇指述其係在天堂M中之公開頻道看見被 告張貼販售遊戲貨幣之訊息等情為真,是被告係在天堂M中 之公開頻道對公眾散布虛偽販賣訊息,而非直接選擇特定被 害人發送詐欺資訊,揆諸上開說明,自應該當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要件,故起訴書認定此部分僅成立刑 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即有未妥,惟此部分社會基本 事實相同,且本院已諭知被告可能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見本院1 12訴474卷第140至141頁),而未妨礙被告防禦權之保障,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⒊至附表編號9之被害人編號9-2部分,證人即告訴人陳瑞明雖 於警詢中指述:我先在天堂M之遊戲網站看到被告販售遊戲 貨幣之訊息,再進一步透過line聯絡被告等語,惟此部分並 無交易過程對話紀錄可資佐證,復查卷內無其他證據資料足 以補強上開告訴人陳瑞明之指述,依罪疑利於被告之法理, 應認被告此部分犯行,並非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為 之,自無從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要件相繩, 附此敘明。
 ㈣就附表編號9之被害人9-2、編號13之被害人13-2部分係同一 被害人遭詐欺有多次匯款之情形,然各係於密接之時、地為 之,各係侵害同一法益,各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為接 續犯。就附表編號11部分,被告所為雖係對2人施以詐術, 惟仍係基於取得同一詐欺所得之目的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 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視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亦應 論以接續犯。
 ㈤就附表編號1至10、13、14部分,被告藉由刊登虛假之販賣商 品訊息等手段詐騙買家(即附表被害人編號1-2至10-2、13- 2、14-2等人)將買賣價金匯款至其另向他人(即附表被害 人編號1-1至10-1、13-1、14-1等人)購買商品之匯款帳戶 內,就匯款之交付而言,固屬使受騙之人交付「財物」,就 匯款對被告產生之利益而言,則係被告取得之「不法利益」 ,亦即被告犯行同時合致於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要件,基 於法條競合之關係,應認詐欺取財特別於詐欺得利而僅成立 詐欺取財罪。是被告就附表編號2、4至7、9、10、13、14犯 行應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編號1、3



、8犯行應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㈥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4所犯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
 ㈦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1096號判決處有 期徒刑3月,於110年1月29日因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 ,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憑,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所定之要件, 且依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前案所犯詐欺案件 ,與本案所犯罪質相同,犯罪情節類似,可認被告對刑罰反 應力薄弱,且依本案之犯罪情節,並無因適用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最低本刑致無法處以最低法定本刑,而使其所 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之罪刑不相當情形,是就附表編號 1至14犯行,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 竟為圖一己私利而以附表所示之手法詐欺如附表所示之被害 人,造成被害人如附表所示之損害,所為實無足取,審酌被 告犯後坦承犯行,然並無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獲得被害人之 原諒等情,兼衡被告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市場工 作、未婚、家庭經濟狀況普通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 「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復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犯行次數、各次犯行之 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不法內涵、侵害法益程度等情,為 整體非難評價後,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如主文所示,另就執行刑得易科罰金部分併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㈠扣案之電腦主機、鍵盤、滑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主 機是我用來玩遊戲的,鍵盤滑鼠是連同主機一起使用等語( 見本院112訴474卷第189頁),審酌上開扣案物為被告所有 而使用於遊戲,就附表編號1、3、8之犯行被告係透過天堂M 網路遊戲頻道張貼訊息,並與各該被害人聯繫,上開扣案物 應作為上開犯行使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於上開罪 刑項下宣告沒收。
 ㈡就附表被害人編號1-1至9-1、11-1、12、13-1、14-1及被害 人編號9-2陳瑞明匯入被告帳戶1萬7,000元部分之「交付之 財物或利益及方式」欄所示之財物或利益,係被告所詐得之 財物或利益,均尚未實際賠償給被害人,此部分雖均未扣案 ,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於上開各罪刑項 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㈢就附表被害人編號10-2徐瑛宗部分,告訴人徐瑛宗於匯款2萬 1,000元至告訴人陳伸格於8591平台專屬賣場之儲值帳戶後 ,因告訴人徐瑛宗遲未收到遊戲貨幣而不願在8591平臺上按 領完成交易,嗣經8591交易平臺將上開款項退還徐瑛宗,此 有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5日數字(法)字第11207 05001號函附卷可參(見本院112訴474卷第45至47頁),是 附表被害人編號10-2徐瑛宗已取得其出售予被告遊戲貨幣之 2萬1,000元價金,所受損害已獲填補,被告對告訴人徐瑛宗 給付遊戲貨幣之債務因此免除,自無庸對被告沒收上開款項 或追徵其價額。惟被告對附表被害人編號10-1陳伸格並未賠 償,仍保有此部分犯罪所得,自仍應就附表被害人編號10-1 之「交付之財物或利益及方式」欄所示之價值2萬1,000元遊 戲貨幣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於上開罪刑項下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㈣就附表被害人編號1-2至9-2(除9-2陳瑞明匯入被告帳戶1萬7 ,000元部分)、11-2、13-2、14-2部分「交付之財物或利益 及方式」欄所示之財物,係上開被害人代替被告付款免除債 務或購買遊戲貨幣等而匯款至被告另向他人(即附表被害人 編號1-1至9-1、11-1、13-1、14-1等人)取得之帳戶內,均 非屬被告所保有之犯罪所得,亦無庸對被告沒收上開款項或 追徵其價額。
 ㈤扣案之電腦螢幕,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主機是連接另一 台沒有扣案的螢幕,扣案螢幕與本案無關等語(見本院112 訴474卷第189頁),且依卷內事證亦難認上開扣案螢幕與本 案有何關聯,故不予宣告沒收。 
六、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 前段、第300條、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賴謝銓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檢察官洪明賢追加起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被害人及編號 交付之財物或 利益及方式 備註 主文 1 劉竑志前向李禹豪借款新臺幣(下同)3,600元,為償還上開借款,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犯意,先於民國111年1月7日前某日,向李禹豪(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表示欲還先前之借款,致李禹豪陷於錯誤而提供其所有之右列金融帳戶資料予劉竑志劉竑志復於天堂M網路遊戲頻道中,以暱稱「脆皮鴨」向不特定玩家張貼販售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藍鑽之訊息,經張嘉韋詢問後,雙方即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劉竑志張嘉韋佯稱以6,000元販售1萬顆藍鑽等語,致張嘉韋因此陷於錯誤,於111年1月7日12時18分許,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李禹豪帳戶,劉竑志復向李禹豪佯稱其還款多匯2,400元,李禹豪依指示由右列帳戶提領2,400元交付予劉竑志劉竑志因此獲得免除3,600元債務之財產上利益,且劉竑志並未依約交付藍鑽予張嘉韋,而以此方式向張嘉韋詐得6,000元。 1-1李禹豪 免除對劉竑志3,600元之債務及交付現金2,400元予劉竑志 112年度訴字第474號案件之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㈠ 劉竑志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電腦主機、鍵盤、滑鼠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張嘉韋 匯入6,000元至李禹豪所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劉竑志前另向李禹豪借款3,600元,為償還上開借款,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犯意,111年1月14日前某日,向李禹豪(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表示欲還先前之借款,致李禹豪陷於錯誤而提供許揚易所有之右列金融帳戶資料予劉竑志(李禹豪、許揚易均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劉竑志復於111年1月14日12時許,在臉書上得知賴坤彥有意購買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藍鑽,即以Messanger暱稱「李大仁」向賴坤彥佯稱以1萬元販售1萬8,000顆鑽石等語,致賴坤彥陷於錯誤,於111年1月14日13時23分許,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劉竑志復向李禹豪佯稱其還款多匯6,400元,李禹豪依指示告知許揚易由右列帳戶提領6,400元交付予李禹豪,李禹豪再交付予劉竑志劉竑志因此獲得免除3,600元債務之財產上利益,且劉竑志並未依約交付藍鑽予賴坤彥,而以此方式向賴坤彥詐得1萬元。 2-1李禹豪 免除對被告3,600元之債務及交付現金6,400元予劉竑志 112年度訴字第474號案件之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㈡ 劉竑志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賴坤彥 匯入1萬元至許揚易所有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劉竑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犯意,先於111年1月2日,在網路上得知陳建良有在販售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金融機構」向陳建良佯稱以2,000元向其購買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藍鑽3,520顆,致陳建良陷於錯誤,提供其所有之右列金融帳戶資料予劉竑志劉竑志復於網路遊戲天堂M中之公開頻道,以暱稱「脆皮鴨」向不特定玩家張貼販售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藍鑽之訊息,經余政隆詢問後,雙方即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劉竑志向余政隆佯稱以2,000元販售3,600顆藍鑽等語,致余政隆因此陷於錯誤,於111年1月2日11時4分許,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陳建良帳戶,而陳建良收受前揭款項後,誤以為為劉竑志給付之貨款,即依約將3,520顆藍鑽移轉予劉竑志劉竑志因此獲得相當於2,000元之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之財產上利益,且劉竑志並未依交付藍鑽予余政隆,而以此方式向余政隆詐得2,000元。 3-1陳建良 價值2,000元之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3,520顆藍鑽) 112年度訴字第474號案件之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㈢ 劉竑志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電腦主機、鍵盤、滑鼠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貳仟元之遊戲貨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余政隆 匯入2,000元至陳建良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劉竑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犯意,先於111年1月3日,在網路上得知林家壬有在販售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透過通訊軟體FB以暱稱「陳易」向林家壬佯稱以5,000元向其購買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藍鑽9,000顆(起訴書誤載為12,000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致林家壬陷於錯誤,提供其所有之右列金融帳戶資料予劉竑志劉竑志復透過網路在FB天堂M(起訴書誤載為天堂W,應予更正)交易群組,以暱稱「陳易」向余建儒佯稱以5,000元販售9,000顆藍鑽等語,致余建儒因此陷於錯誤,於111年1月5日11時27分許,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林家壬帳戶,而林家壬收受前揭款項後,誤以為為劉竑志給付之貨款,即依約將9,000顆(起訴書誤載為12,000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藍鑽移轉予劉竑志劉竑志因此獲得相當於5,000元之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之財產上利益,且劉竑志並未依交付藍鑽予余建儒,而以此方式向余建儒(起訴書誤載為余政隆,應予更正)詐得5,000元。 4-1林家壬 價值5,000元之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9,000顆藍鑽) 112年度訴字第474號案件之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㈣ 劉竑志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伍仟元之遊戲貨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余建儒 匯入5,000元至林家壬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劉竑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犯意,先於111年2月1日,在網路上得知陳永進有在販售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透過通訊軟體FB以暱稱「王威」向陳永進佯稱以6,000元向其購買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藍鑽10,200顆,致陳永進陷於錯誤,同意以8591交易平臺進行交易,並提供右列商品編號專屬賣場之儲值帳號予劉竑志劉竑志復透過網路在FB天堂W&M交易群組(起訴書誤載為天堂M交易群組,應予更正),以暱稱「王威」向黃韋豪佯稱以6,000元販售10,200顆藍鑽等語,致黃韋豪因此陷於錯誤,於111年2月1日19時57分許,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陳永進開設專屬賣場之儲值帳號,而陳永進收受前揭款項後,誤以為為劉竑志給付之貨款,即依約將10,200顆藍鑽移轉予劉竑志劉竑志因此獲得相當於6,000元之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之財產上利益,且因劉竑志並未依交付藍鑽予黃韋豪,而以此方式向黃韋豪詐得6,000元。 5-1陳永進 價值6,000元之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10,200顆藍鑽) 112年度訴字第474號案件之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㈤ 劉竑志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陸仟元之遊戲貨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黃韋豪 匯入6,000元(扣除手續費382元)至陳永進於8591交易平臺開設之商品編號「Z0000000000 」專屬賣場之儲值帳號 6 劉竑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犯意,先於111年2月15日,在網路上得知李祐誼有在販售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葉少」向李祐誼佯稱以2萬7,900元向其購買3組點數卡序號,致李祐誼陷於錯誤,提供其所有之右列金融帳戶資料予劉竑志劉竑志復在網路遊戲天堂M(起訴書誤載為天堂W,應予更正)認識簡宏智,雙方進而透過line聯絡,劉竑志以暱稱「葉少」向簡宏智佯稱以2萬7,900元販售5萬1,000顆藍鑽等語,致簡宏智因此陷於錯誤,於111年2月15日16時51分許,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李祐誼帳戶,而李祐誼收受前揭款項後,誤以為為劉竑志給付之貨款,即依約將3組點數卡序號提供予劉竑志劉竑志旋將該序號所得兌換之藍鑽約4萬128顆儲入其天堂M網路遊戲暱稱「海線明日之星」角色,劉竑志因此獲得相當於2萬7,900元之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之財產上利益,且劉竑志並未依交付藍鑽予簡宏智,而以此方式向簡宏智詐得2萬7,900元。 6-1李祐誼 價值2萬7,900元之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3組點數卡,約4萬128顆藍鑽) 112年度訴字第474號案件之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㈥ 劉竑志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元之遊戲貨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2簡宏智 匯入2萬7,900元至李祐誼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劉竑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犯意,先於111年3月7日,在網路上得知張銘達有在販售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透過通訊軟體FB以暱稱「Man Lin 」向張銘達佯稱以4,000元向其購買6,800顆藍鑽,致張銘達陷於錯誤,提供其所有之右列金融帳戶資料予劉竑志劉竑志復在網路遊戲天堂M(起訴書誤載為天堂W,應予更正)認識錢志維,雙方進而透過line聯絡,劉竑志以暱稱「Lin」向錢志維佯稱以4,000元販售6,800顆藍鑽等語,致錢志維因此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7日8時46分許,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張銘達帳戶,而張銘達收受前揭款項後,誤以為為劉竑志給付之貨款,即依約6,800顆藍鑽移轉予劉竑志劉竑志因此獲得相當於4,000元之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之財產上利益,且劉竑志並未依交付藍鑽予錢志維,而以此方式向錢志維詐得4,000元。 7-1張銘達 價值4,000元之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6,800顆藍鑽) 112年度訴字第474號案件之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㈦ 劉竑志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肆仟元之遊戲貨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2錢志維 匯入4,000元至張銘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劉竑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犯意,先於111年3月6日,在網路上得知林伯懿有在販售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wiwi」向林伯懿佯稱以1萬元向其購買1組點數卡序號,致林伯懿陷於錯誤,提供其所有之右列金融帳戶資料予劉竑志劉竑志復在網路遊戲天堂M(起訴書誤載為天堂W,應予更正)之公開頻道,向不特定玩家張貼販售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之訊息,經游翔宇詢問,雙方進而透過line聯絡,劉竑志以暱稱「wiwi」向游翔宇佯稱以3萬1,130元販售6萬1,000顆藍鑽,且由游翔宇先給付1萬元等語,致游翔宇因此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6日22時35分許,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林伯懿帳戶,而林伯懿收受前揭款項後,誤以為為劉竑志給付之貨款,即依約將1組點數卡序號提供予劉竑志劉竑志旋將該序號所得兌換之藍鑽約1萬3,376顆儲入其天堂M網路遊戲暱稱「海線明日之星」角色,劉竑志因此獲得相當於9,450元(起訴書誤載為1萬元,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之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藍鑽之財產上不法利益,且劉竑志並未依交付藍鑽予游翔宇,而以此方式向游翔宇(起訴書誤載為簡宏智,應予更正)詐得1萬元。 8-1林伯懿 價值9,450元之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1組點數卡,約1萬3,376顆藍鑽) 112年度訴字第474號案件之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㈧ 劉竑志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電腦主機、鍵盤、滑鼠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玖仟肆佰伍拾元之遊戲貨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2游翔宇 匯入1萬元至林伯懿所有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9 劉竑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犯意,先於111年8月14日,在網路上得知巫柏辰有在販售天堂M虛擬遊戲帳號,透過通訊軟體FB以暱稱「劉竑」( 後改名為「天劉」)向巫柏辰佯稱以3萬4,000元向其購買1組遊戲帳號,致巫柏辰陷於錯誤,提供其所有之右列金融帳戶資料予劉竑志劉竑志復在遊戲網站天堂M(起訴書誤載為天堂W,應予更正)認識陳瑞明,雙方進而透過line聯絡,劉竑志以暱稱「沉默」向陳瑞明佯稱以4萬7,000元販售數量不詳之藍鑽等語,致陳瑞明因此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14日11時45分、16時43分許,依指示分別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劉竑志帳戶、巫柏辰帳戶,劉竑志復以其上開帳戶匯款4,000元至巫柏辰帳戶,而巫柏辰收受前揭款項後,誤以為為劉竑志給付之貨款,即依約將1組遊戲帳號提供予劉竑志劉竑志因此獲得相當於3萬4,000元之天堂M虛擬遊戲帳號1組之財產上利益,且劉竑志並未依交付藍鑽予陳瑞明,而以此方式向陳瑞明詐得4萬7,000元。 9-1巫柏辰 價值3萬4,000元之天堂M虛擬遊戲帳號1組 112年度訴字第474號案件之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㈨ 劉竑志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參萬肆仟元之遊戲帳號1組、新臺幣壹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2陳瑞明 匯入1萬7,000元至劉竑志所有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3萬元至巫柏辰所有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0 劉竑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犯意,先於111年8月13日,在網路上得知陳伸格有在販售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遂以8591交易平臺暱稱「林如真」向陳伸格佯稱以2萬1,000元向其購買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藍鑽3萬5,700顆,致陳伸格陷於錯誤,同意以8591交易平臺進行交易,並提供右列商品編號專屬賣場之儲值帳號予劉竑志劉竑志復透過line網路遊戲天堂M(起訴書誤載為天堂W,應予更正)交易群組認識徐瑛宗,使用line暱稱「陳少」向徐瑛宗佯稱以2萬1,000元販售3萬5,700顆藍鑽等語,致徐瑛宗因此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13日18時22分許,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陳伸格開設專屬賣場之儲值帳號,而陳伸格見上開專屬賣場之儲值帳號進帳後,誤以為為劉竑志給付之貨款,即依約將3萬5,700顆藍鑽移轉予劉竑志劉竑志因此獲得相當於2萬1,000元之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之財產上利益,且因劉竑志並未依交付藍鑽予徐瑛宗,而以此方式向徐瑛宗詐得2萬1,000元。 10-1陳伸格 價值2萬1,000元之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3萬5,700顆藍鑽) 112年度訴字第474號案件之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㈩ 劉竑志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貳萬壹仟元之遊戲貨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2徐瑛宗 匯入2萬1,000元至陳伸格於8591交易平臺開設之商品編號「Z0000000000」專屬賣場之儲值帳號 11 劉竑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先於111年8月12日,在網路上得知張景州有在販售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檜木」向張景州佯稱以6,000元向其購買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不詳數量之藍鑽,致張景州陷於錯誤,提供其友人范姜政宏所有之右列金融帳戶資料予劉竑志劉竑志復透過網路遊戲天堂M(起訴書誤載為天堂W,應予更正),使用暱稱「太空鴨」向梁鴻偉佯稱以6,000元向劉竑志販售1萬200顆藍鑽等語,致梁鴻偉因此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12日16時7分許,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范姜政宏帳戶,而張景州收受前揭款項後,誤以為為劉竑志給付之貨款,惟本身遊戲帳號無足夠數量之藍鑽支付,因而向劉竑志提議退款,然因梁鴻偉遲未收到藍鑽而向警方報案,右列范姜政宏帳戶因遭凍結而無法逕以該帳戶退款,劉竑志因此指示張景州退款6,000元至其所有之右列帳戶,且劉竑志並未依交付藍鑽予梁鴻偉,而以此方式向梁鴻偉詐得6,000元。 11-1張景州 匯入6,000元至劉竑志所有之中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訴字第474號案件之起訴書犯罪事實二 劉竑志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梁鴻偉 匯入6,000元至范姜政宏所有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劉竑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1年9月17日20時44分許,在通訊軟體line「天堂M買賣裝備交易版」中得知廖信印有意購買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藍鑽,遂以line暱稱「陳」向廖信印佯稱以1萬元販售數量不詳之藍鑽,致廖信印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劉竑志使用之帳戶,嗣劉竑志即未依約交付藍鑽,而以此方式向廖信印詐得1萬元。 12廖信印 匯款1萬元至劉竑志使用樂騰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易字第1277號案件追加起訴書 劉竑志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劉竑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犯意,先於111年11月12日,在網路上得知李昇瑩有在販售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Lopo」向李昇瑩佯稱向其購買28組點數卡序號(起訴書誤載為以18萬7,000元購買35萬8,000顆藍鑽,應予更正),致李昇瑩陷於錯誤,提供其所有之右列金融帳戶資料予劉竑志劉竑志復透過網路得知曾柏叡有購買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之需求,遂以line暱稱「Lopo」與曾柏叡聯絡,佯稱以18萬7,000元販售35萬8,000顆藍鑽,由曾柏叡先給付8萬元等語,致曾柏叡因此陷於錯誤,於111年11月12日21時18分許、21時44分許,依指示分別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李昇瑩帳戶,而李昇瑩收受前揭款項後,誤以為為劉竑志給付之貨款,即依約先將28組點數卡序號(約112,364顆藍鑽)提供予劉竑志劉竑志因此獲得相當於7萬8,680元(起訴書誤載為8萬元,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之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之財產上利益,且劉竑志並未依交付鑽石曾柏叡,而以此之方式向曾柏叡詐得8萬元。 13-1李昇瑩 價值7萬8,680元之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28組點數卡,約112,364顆藍鑽) 112年度易字第1631號案件追加起訴書 劉竑志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捌拾元之遊戲貨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2曾柏叡 匯入5萬元、3萬元至李昇瑩所有之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 劉竑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犯意,先於111年10月22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在某群組以暱稱「BOY」認識甘明田(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向甘明田佯稱以6,336元購買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藍鑽1萬772顆,致甘明田陷於錯誤,提供其所有之右列金融帳戶資料予劉竑志劉竑志復透過網路遊戲天堂M認識吳仁宏,雙方進而透過line聯絡,劉竑志以暱稱「BOY」向吳仁宏佯稱以1萬元販售1萬8,000顆藍鑽等語,致吳仁宏因此陷於錯誤,於111年10月22日22時26分許,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甘明田帳戶,而甘明田收受前揭款項後,誤以為為劉竑志給付之貨款,即依約移轉1萬772顆藍鑽予劉竑志劉竑志因此獲得相當於6,336元之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之財產上利益,且劉竑志並未依交付藍鑽予吳仁宏,而以此方式向吳仁宏詐得1萬元。 14-1甘明田 價值6,336元之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1萬772顆藍鑽) 112年度易字第211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 劉竑志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陸仟參佰參拾陸元之遊戲貨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2吳仁宏 匯入1萬元至甘明田所有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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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