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8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昇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撤緩
偵字第19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昇諭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偽造之「再生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孟吉」印章各壹顆,及如附表「沒收之印文」欄所示偽造之「再生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文計肆枚、偽造之「謝孟吉」印文計參枚,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蔡昇諭自民國109年9月21日起至111年5月中旬止,任職於再 生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再生緣公司),擔任業務 襄理,從事與客戶簽約及收款之業務。詎蔡昇諭因有金錢需 求,為挪用再生緣公司客戶繳納之款項,竟於任期期間內,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接續犯意,於不詳時間,先委由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再生 緣公司及負責人謝孟吉之印章後,復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 點,於再生緣公司之提供之空白「臍帶血幹細胞委託保存契 約書(續約)、約定附款同意書」等文件上之簽名欄、核准 欄及騎縫處蓋用前開偽造之再生緣公司及負責人謝孟吉之印 章,而偽造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印文,進而偽造如附表編 號1、4所示之私文書。進而於附表所示時間,持附表編號2 、3、5、6所示空白「臍帶血幹細胞委託保存契約書(續約 )供附表編號2、3、5、6所示客戶簽名,及持附表編號1、4 所示之偽造私文書,供附表編號1、4所示客戶簽名而行使之 (均未提出於再生緣公司),並收取附表所示之客戶以現金 或匯款之方式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並將前開業務上持有 ,應交付予再生緣公司之款項侵占入己。嗣因客戶向再生緣 公司詢問契約申辦進度,再生緣公司始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再生緣公司委由王茹芬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蔡昇諭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 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 官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公訴人之意見後, 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經合議庭評議 後,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 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 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昇諭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 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3至16、119至122頁、本 院卷第36、48頁),核與告訴代理人王茹芬於警詢、偵訊時 之指述(見偵卷第19至21、120頁)大致相符,並有再生緣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資料卡、侵占款項報告書、LINE 對話紀錄擷圖、再生緣公司電子郵件、111年8月5日協議書 、聲明書影本各1份、偽造之再生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臍帶血幹細胞委託保存契約書(續約)影本6份、本票影本9 張(見偵卷第25至27、31、37至87、129至143頁)附卷可稽 ,復有扣案偽造之「再生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 孟吉」印章各1個、偽造之臍帶血幹細胞委託保存契約書1本 可佐,足見被告所為認罪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 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 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蔡昇諭就附表編號1、4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被告偽造「再生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孟吉」印 章各1顆,及於附表編號1、4所示之私文書上偽造「再生緣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孟吉」印文之行為,為偽造 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就附表編號2、3、5、6所為 ,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二)被告就附表編號1、4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及業務侵占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 規定,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
(三)又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侵占向各該客戶代收,應繳回告
訴人再生緣公司之款項,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地點實行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客觀上係侵害同一法益,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屬接續 犯,僅論以一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 物,為圖一己私利,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其業務上持有之款 項,復偽造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私文書而行使之,顯然欠 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再生緣公司 及其客戶,行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見 悔悟,業已返還告訴人再生緣公司部分款項(金額詳如後述) ,兼衡其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自陳學歷為大 學肄業,職業為開小吃店,已婚有1名小孩,與太太、小孩 同住,經濟狀況普通之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見訴字卷第49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
(一)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 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本案而侵 占之款項計新臺幣(下同)17萬1,000元,核屬被告之犯罪所 得。被告於犯後與告訴人再生緣公司簽立協議書,約定自11 1年9月10日起,每月10日給付告訴人再生緣公司,被告已給 付4期,分別為2萬5000、3萬、3萬、3萬元,共計13萬6,000 元,業據被告供述明確,且有協議書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 129頁),故被告已返還告訴人再生緣公司13萬6,000元,此 部分核屬已實際將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餘3萬5,000元,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二)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 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扣案被告所盜刻之「再生緣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謝孟吉」印章各1顆及附表編號1、4所 示私文書上盜蓋「再生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孟 吉」之印文(各該印文內容、數量及出處均詳如附表所示) ,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諭知沒收。
(三)另附表編號1、4所示之私文書,係被告本案犯行所生之物, 惟業經被告提出予告訴人再生緣公司收執,已非屬於被告所 有,自無從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雯娟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劉世豪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客戶、契約編號 簽約時間 付款時間、金額及方式 偽造之私文書 沒收之印文 1 羅遠智 SC000-0000 110年1月27日 110年1月27日、現金2萬7000元 臍帶血幹細胞委託保存契約書(續約) (偵卷第44頁) ①偽造之「再生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壹枚 ②偽造之「謝孟吉」印文壹枚 約定付款同意書 (偵卷第43頁) ①偽造之「再生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壹枚 ②偽造之「謝孟吉」印文壹枚 2 洪美秀 SC000-0000 110年5月8日 110年5月8日、現金3萬元 空白臍帶血幹細胞委託保存契約書(續約) 3 鄭可文 SC000-0000 不詳 110年12月31日、現金3萬元 空白臍帶血幹細胞委託保存契約書(續約) 4 王素香 SC000-0000 110年6月12日 110年6月12日、匯款2萬7,000元 臍帶血幹細胞委託保存契約書(續約) (偵卷第66頁) ①偽造之「再生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壹枚 約定付款同意書(偵卷第66頁) ①偽造之「再生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壹枚 ②偽造之「謝孟吉」印文壹枚 5 劉祿宏 SC000-0000 不詳 110年2月1日、現金3萬元 空白臍帶血幹細胞委託保存契約書(續約) 6 吳佳怡 SC30A-0092 不詳 110年8月16日、匯款2萬7,000元 空白臍帶血幹細胞委託保存契約書(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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