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嘉浤
扣 押 物
所 有 人 潘建翰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仁久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王綉雰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278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准予發還王綉雰;扣案如附表編號2、4、5所示之物准予發還潘建翰;扣案如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物准予發還仁久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係指非屬本案得沒收之物, 或該扣押物作為證據之必要性不足,或無毀損、滅失之虞, 或不能證明與行為人之犯罪行為有關者而言;有無繼續扣押 之必要,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 從而,扣押物若非得沒收之物,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即 無留存之必要。
二、經查:
(一)如附表所示之物,因扣押物所有人仁久環保企業有限公司涉 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遭扣押在案,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對扣押物所有人仁久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以112年度偵字第327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對被告潘嘉 浤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621號即本案審理 中,此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度二中隊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2787號起訴書在卷可 查。而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為扣押物所有人王綉雰所有 ;如附表編號2、4、5所示之物為扣押物所有人潘建翰或仁 久環保企業社潘建翰所有;如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物為扣押 物所有人仁久環保企業有限公司所有,有上開扣押物品目錄 表及扣案物品相片可佐,上情堪可認定。
(二)本院酌以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皆非違禁物,起訴書雖將該等 物品列為證據,然自形式觀察,尚無從認係供被告潘嘉浤本 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與被告潘嘉浤本案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犯罪行為並無直接關聯,且檢察官亦未聲請沒收,復 無其他第三人出面對此主張權利,另參之檢察官表示請依法 處理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15頁)等情。認如附表所示之扣 押物,均非得沒收之物,亦無留存作為本案證據之必要,依 據前開規定及說明,乃依職權裁定發還與所有人王綉雰、潘 建翰、仁久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羅羽媛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單位 所有人 1 VIVO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1支 王綉雰 2 SAMSUNG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潘建翰 3 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存摺 戶名:王綉雰 帳號:000000000000號 1本 王綉雰 4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摺 戶名:仁久環保企業社 帳號:00000000000號 1本 潘建翰 5 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存摺 戶名:仁久環保企業社潘建翰 帳號:000000000000號 2本 潘建翰 6 仁久環保企業有限公司承攬合約書及員工保密協議書 2本 仁久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7 仁久環保企業有限公司電腦電磁紀錄隨身碟(8G) 1個 仁久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8 仁久環保企業有限公司客戶名單 1本 仁久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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