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1461號
TCDM,112,訴,1461,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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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4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錦南



莊友華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吳承祐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5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戊○○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己○○、戊○○分別係址設臺中市○○區○○路 0段000○0號「青琦男女養生會館」之實際負責人及服務小姐 兼櫃臺人員,被告戊○○並負責面試女子到店工作事宜。被告 己○○及戊○○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媒介、 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聯絡,自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起,以「青 琦男女養生會館」作為容留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之場所, 陸續僱用項翊紋、丙○○、丁○○、陳儀禎等女子提供按摩、指 油壓及「半套」性交易(即由女子以手撫摸男客陰莖射精 為止)等服務,按摩、指油壓等服務每次2小時收費新臺幣( 下同)1,600元,如增加「半套」性交易,則加收500元,被 告己○○抽成約800元,餘則由服務小姐取得,且以通訊軟體L INE暱稱「青琦男女養生會館」與服務小姐及男客聯繫服務 交易事宜,被告己○○及戊○○等人即藉此方式,媒介、容留女 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以營利。嗣經警於同年00月00日下午 6時1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青琦男女養生會館」 執行搜索查獲,並扣得衛生紙團(留有男性精液)3張、記事 本1本、遙控器2個及現金11,300元等物,始悉上情。因認被 告己○○、戊○○均涉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 為猥褻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



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 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 得採為斷罪之資料;且如未能發現相當確實證據,或證據不 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 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 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 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 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刑事 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 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 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 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 ,自不能為被告有罪之判決(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案公訴意旨認被告己○○、戊○○涉犯上揭圖利媒介、容留女 子與他人為猥褻罪嫌,無非係以被告2人於警詢、偵查中之 供述,證人丙○○、項翊紋、徐享鴻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陳儀禎、丁○○於警詢時之證述,警方喬裝男客至「青琦 男女養生會館」之蒐證錄影(音)光碟(111年10月4日、同年 月12日等)1片、錄音譯文2份、警方執行搜索蒐證錄影光碟1 片、現場、扣案物品暨蒐證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計19張、行動 電話(證人徐享鴻、項翊紋等人持用)LINE對話紀錄擷圖21張 、現場圖1紙及扣案之衛生紙團(留有男性精液)3張、記事本 1本、遙控器2個及現金11,300元等物為其論罪之依據。而訊 據被告2人堅決否認有何圖利媒介、容留女子與他人為猥褻 之犯行,被告己○○辯稱:伊否認犯罪,美容師在應徵時,上 班的第一天都有告知拒絕從事色情行為,她們私下個人行為 伊們都不知情,伊否認起訴書所載之犯行等語(見本院卷第 73、162);被告戊○○辯稱:伊否認犯罪,伊是美容師,店 內目前沒有請到櫃台人員,是美容師個人行為,伊不知情, 伊否認起訴書所載之犯行等語(見本院卷第73、162頁)。四、經查:
 ㈠證人即青琦男女養生會館編號88號之服務小姐項翊紋於警詢 時證稱:警方執行搜索時伊有在場,當時在幫男客從事按摩 工作,客人按摩完剛在房間內洗澡結束,警方就進來,按摩 收費2小時1,600元,現場是戊○○向客人介紹服務項目及收費 金額,客人一進來就會收錢,警方查扣之衛生紙團為何有精



液反應,伊不清楚等語(見偵查卷第36、38頁);復於偵查 中具結證稱:伊於111年10月份到青琦男女養生會館工作, 工作內容是指壓、油壓、幫客人按摩,男女都有,該店負責 人伊不知道,是經由戊○○面試,她也是按摩師,店裡沒有從 事半套性交易,也沒有跟丙○○聊到半套性交易的事情,查獲 當天伊幫客人指壓完後,客人說腰很痛,要伊用油幫忙揉腰 ,客人背後整個油油的就去洗澡,伊就整理東西,警察就進 來等語(見偵查卷第197、198頁)。證人即青琦男女養生會 館編號18號之服務小姐陳儀禎於警詢時證稱:伊大約在111 年9月初面試,第1次在店裡工作大概是10月初,是向7號戊○ ○面試,服務項目純按摩、指油壓等,2小時收費1,600元, 伊去時有簽不能從事性交易的切結書,伊沒有在該店從事性 交易服務等語(見偵查卷第42、43頁)。證人即青琦男女養 生會館編號1號之服務小姐丁○○於警詢時證稱:伊係向7號美 容師戊○○面試,服務項目純按摩、指油壓等,2小時收費1,6 00元,正職是每個客人抽900元,兼職每個客人抽800元,伊 一開始是做兼職,後來才轉正職,伊沒有從事俗稱0.3半套 性交易服務,伊也不知道店內其他服務人員有無從事俗稱0. 3半套性交易服務,伊服務的客人有要求要從事半套性交易 服務,但是伊都不理他們,老闆是有跟伊說,做不做半套性 交易服務,係在伊個人選擇要或不要做,但跟店家沒有關係 ,所得額外費用店家也不會另外抽成,代號7號美容師是有 跟伊說,如果客人要求從事半套性交易服務,就推給別的美 容師,她會處理,伊在店裡沒有替客人從事俗稱0.3半套性 交易服務等語(見偵查卷第48、51頁);復於本院審理時具 結證稱:伊於111 年10月開始在青琦男女養身會館工作,只 上班1到2個月,戊○○跟伊面試,戊○○跟伊說這邊是純按摩, 上班時間是晚上6 點到12點,沒有講到要幫客人做半套性交 易,戊○○有跟伊說如果遇到客人要求的話要怎麼去防範,這 是基本每個按摩小姐都會講的,店裡服務項目是按摩,2小 時收費1,600元,正職可抽900元,兼職是抽800元,伊在工 作期間沒有碰過客人向伊要求要做半套,警詢所述客人要求 只有遇到1次而已,當時伊請客人離開,這個客人伊不接, 伊在工作期間不知道其他同事有無幫客人從事半套性交易的 情形,因為伊跟他們接觸時間很少,伊真的不知道,被告2 人沒有跟伊講過跟半套性交易有關的事情,戊○○有跟伊說如 果有遇到這樣的客人的話,可以不用接也沒關係,伊跟戊○○ 講伊不接,被告己○○沒有跟伊講過類似的話,伊在養生會館 工作期間,從來沒有幫客人從事過半套性交易等語(見本院 卷第125、126、128、129、134至137頁)。證人即查獲當天



青琦男女養生會館之男客徐享鴻於警詢時證稱:警方執行 搜索時伊當時在3樓1室,剛從房內浴室沖完澡要走去房間, 當時剛洗完澡身上沒有穿衣物,小姐穿連身衣物,在按摩床 旁圓桌及廁所內垃圾桶發現有男性精液,不是伊的,伊當時 趴在指油壓床上油壓,伊背上都是油,服務小姐用衛生紙擦 拭完伊身上的油,至於衛生紙上是誰的精液伊不知道,伊沒 有與服務小姐項翊紋進行俗稱0.3或半套性交易,伊不知道 該店服務小姐有加價500元,為男客人加值服務0.3或半套性 交易,今天消費2小時1,600元,由櫃檯小姐收取等語(見偵 查卷第32、33頁)。依證人即青琦男女養生會館之服務小姐 項翊紋、陳儀禎、丁○○上開所述,其等在青琦男女養生會館 工作期間並沒有從事半套性交易服務,而依證人徐享鴻上開 所述,其在
  青琦男女養生會館消費時,並沒有服務小姐為其從事半套性 交易服務,則被告2人是否有公訴意旨所稱「自000年0月間 某日起,以青琦男女養生會館作為容留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 為之場所,陸續僱用項翊紋、丁○○、陳儀禎等女子提供半套 性交易(即由女子以手撫摸男客陰莖射精為止)等服務」之 行為,即非無疑。至於扣案之衛生紙團3張,證人徐享鴻已 否認為其所有,且公訴人亦未舉證證明其所認紙團上殘留之 精液確為證人徐享鴻為半套性交易服務後所遺留之精液,是 上開扣案之衛生紙團自不足為被告2人不利之認定。 ㈡按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之構成 要件,乃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及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 褻行為之犯意,客觀上有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行為而言(最 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549號、94年度台上字第6002號、94 年度台上字第522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主觀上行為人需有 營利及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犯意,客觀上有引 誘、容留或媒介之行為,並須行為人之得利係因他人之性交 或猥褻行為而得,始得該當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犯罪。易言 之,以行為人所得利益與引誘、容留或媒介他人為性交或猥 褻行為之間有對價關係為必要。證人即青琦男女養生會館編 號22號之服務小姐丙○○於警詢時證稱:警方執行搜索時伊不 在場,伊係向7號美容師戊○○面試,服務項目純按摩、指油 壓等,2小時收費1,600元,伊中間有休息2個月,後來同事 代號7號跟代號88號有跟伊說,店裡現在性質有點不一樣, 會遇到要做0.3俗稱半套性交易服務的客人,基本上伊都是 收500元,其他人伊不確定收多少,按摩2小時1,600元,正 職人員每次都是抽900元,兼職伊沒有去了解,若有從事半 套性交易服務就是500元,則係由伊獨得,沒有與店家拆帳



等語(見偵查卷第53、54頁);復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有 在店內做0.3的服務即按鼠蹊部、用手按推客人的性器官, 不是每個客人都有這方面的需求,有的有幫客人打手槍,有 的沒有只是按感覺而已,該500元是按摩1,600元以外的加價 ,500元金額是自己決定,沒有一定是500元,客人要將500 元交給伊,按摩1,600交給老闆,伊忘記7號及88號是如何跟 伊說明半套性交易的事情,伊不知道7號及88號有無從事半 套性交易,伊不記得店內尚有何小姐也有從事半套性交易等 語(見偵查卷第196、197頁);再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伊在店裡偶爾有幫客人做俗稱0.3的按摩,油壓、指壓收費 是2 小時1,600元,0.3的按摩費用是300元至500元不一定, 是從1,600元裡面再外加300元至500元,300元至500元的金 額可能是同事跟伊講的,伊現在不記得哪個同事,純按摩指 壓、油壓的部分要跟青琦會館拆帳,0.3的費用不用跟店家 做拆帳,幫客人服務0.3不用告知店家,一開始店內沒有做0 .3 這項服務,伊之前有離職過一陣子,後來回來公司後, 他們又說額外有0.3 服務,看有沒有要做這項服務,伊不記 得是誰跟伊講的,伊大概9 、10月才回去上班,被告戊○○沒 有跟伊提到0.3的事情,伊在店裡做0.3的服務沒有跟店家討 論過,伊第一次去上班的時候,公司是沒有做這項服務的, 是第二次回去才有做這項服務,伊不知道改變的原因及狀況 ,是店家跟伊說可以容許美容師幫客人做0.3 服務,應該是 7號跟伊說的,是被告戊○○跟伊說的,油、指壓的1,600元是 進來按摩前就會先給櫃檯,0.3 的服務是做完之後拿錢給伊 ,0.3 服務的錢是伊全部拿走,店家沒有從中抽成,店家有 容許伊做這項服務等語(見本院卷第145至148、150、152、 153、155、156頁)。證人丙○○上開所述代號7號跟代號88號 有跟其說店裡可做0.3俗稱半套性交易服務等情,為證人項 翊紋及被告戊○○所否認(見偵查卷第198、200頁),且證人 丙○○就此部分所述亦有前後不一之情形,則證人丙○○此部分 所述是否可信,已非無疑。另證人丙○○上開於本院審理時所 述:0.3的費用不用跟店家做拆帳,幫客人服務0.3不用告知 店家,油、指壓的1,600元是進來按摩前就會先給櫃檯,0.3 的服務是做完之後拿錢給伊,0.3 服務的錢是伊全部拿走 ,店家沒有從中抽成等語,顯見證人丙○○在青琦男女養生會 館為男客從事半套性交易服務係屬證人丙○○之個人行為,證 人丙○○為男客從事半套性交易服務完之後,半套性交易服務 費用是由證人丙○○獨自收取,無需與青琦男女養生會館拆帳 ,亦無需告知青琦男女養生會館其幫男客為半套性交易服務 ,是本案客觀上青琦男女養生會館僅於來店消費之男客按摩



前先收取按摩之費用,並未向來店消費之男客收取證人丙○○ 事後從事半套性交易服務費用,且因證人丙○○事後無需告知 青琦男女養生會館其幫男客為半套性交易服務,青琦男女養 生會館自無從得知丙○○有與男客為半套性交易。再者,公訴 人亦未舉證證明被告2人有與來店消費之男客洽談有關半套 性交易服務之內容、額外費用,或向來店消費之男客表示可 收取代價由店內服務小姐提供半套性交易服務,是本案尚乏 具體事證證明被告2人有媒介、容留證人丙○○與男客為猥褻 之主觀犯意及客觀行為。
 ㈢公訴人所舉之警方喬裝男客至青琦男女養生會館之蒐證錄影( 音)光碟(111年10月4日、同年月12日)1片及錄音譯文2份, 其中111年10月4日之對話錄音譯文(見偵查卷第69頁),證 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內容是當天伊跟喬裝為男客的警 察的對話等語(見本院卷第157、158頁),依上開對話錄音 譯文內容所示,證人丙○○雖向喬裝男客之員警表示「是有按 更輕鬆的」、「錢是給我」、「是點三的」、「加多少錢看 每個小姐」、「我收500」、「沒有點五」、「也沒有全的 」、「最多就手工」等語,核與證人丙○○上開於警詢、偵查 中及本院審理時所證述其個人服務項目及收費情形相符,然 證人丙○○在青琦男女養生會館為男客從事半套性交易服務係 屬證人丙○○之個人行為,並無具體事證證明被告2人有媒介 、容留證人丙○○與男客為猥褻之主觀犯意及客觀行為,已如 前述,是證人丙○○與喬裝男客之員警之上開對話自不足為不 利被告2人之認定。另111年10月12日之對話錄音譯文(見偵 查卷第71頁),依對話錄音譯文內容所示,現場負責人向喬 裝男客之員警表示「我沒有加價升級,我可以幫你按手心、 推穴,但是我沒有幫客人處理」、「其他周邊穴道我會幫你 按,這個要先跟你講清楚」等語,顯見與員警對話之人並未 從事半套性交易服務,是上開對話亦不足為不利被告2人之 認定。
 ㈣公訴人其餘所舉之警方執行搜索蒐證錄影光碟1片、現場、扣 案物品暨蒐證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計19張、行動電話(證人徐 享鴻、項翊紋等人持用)LINE對話紀錄擷圖21張、現場圖1紙 及扣案之記事本1本、遙控器2個及現金11,300元等物等證據 ,本案青琦男女養生會館經警於111年00月00日下午6時10分 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時,並未查獲有服務小姐 與男客為半套性交易行為,已如前述,故搜索蒐證錄影光碟 、現場及扣案物品暨蒐證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圖自均不 足以證明被告2人確有圖利媒介、容留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 事實;依LINE對話紀錄擷圖內容所示,亦均未提及任何有關



青琦男女養生會館有從事半套性交易服務之話語,是上開LI NE對話亦不足以證明被告2人確有圖利媒介、容留女子與他 人為猥褻之事實;另扣案之記事本1本、遙控器2個及現金11 ,300元,分別係供青琦男女養生會館營業所用之物及營業所 得,無從依上開扣案之物據以推認青琦男女養生會館確有經 營半套性交易服務,是上開扣案之物均無從佐證青琦男女養 生會館有從事半套性交易服務,自均不足以證明被告2人確 有圖利媒介、容留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事實。
 ㈤公訴人於本院審理時所舉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885 號 判決意旨,認「刑法231條第1項的罪,重點在於行為人與交 易的顧客間是構成一個外部的關係,這個行為人與他所引誘 、容留、或媒介之人,在本案就是所謂的美容師部分,即構 成一個內部關係,就外部關係的部分,重點在於行為人是要 藉由內部關係做為手段,來達到外部關係或財產上利益之目 的,但是只要以營利的意思,對外為表示就足夠了,不以有 無獲利為必要,至於內部的人之間,也就是被告2人與店裡 的美容師之間,就外部獲利是如何分配,不論是方式名目多 寡、有無直接間接,也就是就算錢全部都由美容師拿走,依 最高法院的見解,亦不妨礙被告2人就本罪之構成,再來就 行為人以外的顧客,與美容師之間是否已經為性交或猥褻行 為,也不是更非所問,也不是本案是否會成立的重點」等語 (見本院卷第163頁),惟本案情形青琦男女養生會館僅收 取按摩之費用,並未從證人丙○○從事半套性交易服務費用中 獲取任何利益,客觀上青琦男女養生會館所取得之按摩費用 與證人丙○○從事半套性交易行為之間即難謂有何對價關係, 且本案並無具體事證證明被告2人有媒介、容留證人丙○○與 男客為猥褻之主觀犯意及客觀行為,均業經本院認明如前所 述,是本案基礎事實不同於公訴人所舉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 旨之案例,自無從比附援引。
五、綜上所述,本案公訴人指訴被告2人涉犯上開圖利媒介、容 留女子與他人為猥褻犯行所憑之證據,仍存有合理之懷疑, 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 之程度,本院無從形成被告2人有罪之確信。此外,本院在 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其他積極明確之 證據,足以認定被告2人有公訴人所指上開圖利媒介、容留 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2人犯罪,參諸 首開說明,依法均應為被告2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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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