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3575號
TCDM,112,聲,3575,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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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5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証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証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林証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 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另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服社會勞 動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欄所示),經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稽。檢 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且經檢察官通知受刑人就本件聲請法院裁定應執行刑表示 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語,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 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 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 刑。
三、另如附表編號2所示判決另宣告受刑人即被告併科罰金新臺 幣(下同)2萬元部分,因附表所示各罪僅宣告一罰金刑, 而未宣告多數罰金刑,核與刑法第51條第7款罰金定應執行 刑要件不符,自應與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一併執行,並無定 應執行刑問題,附此敘明。
四、至前揭已執行完畢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應由檢察官於 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怡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附表:(日期:民國)
編 號 1 2 (空白) 罪 名 賭博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犯 罪 日 期 000年00月間某日起至108年7月16日為警查獲止 110年8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01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4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原簡字第57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474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24日 112年9月2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原簡字第57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47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9月22日 112年10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453號(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3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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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