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3552號
TCDM,112,聲,3552,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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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552號
聲明異議人 王靜慈


受 刑 人 王台金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
(112年度執字第1234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明異議人王靜慈為受刑人王台金之女,且受刑人係民國 00年0月00日生,為成年人,並無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 情形,有受刑人及聲明異議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本院家事紀 錄科之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為憑。是以,聲明異議人既非受 刑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自無從依上開規定聲明異議。故 本件聲明異議之程序乃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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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