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5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竣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 年度執聲字第3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詐欺等玖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 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 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 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9 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 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 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 、4 所示均為不得易科罰 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及與編號3 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經具狀請求 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 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故依刑 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 審酌其中附表編號1 、4 所示之犯行,均為詐欺案件,乃同 一時期,相同類型、罪質及犯罪模式之犯行,併合處罰時其 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並考量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 犯之規定,即採一罪一罰之刑事政策,為避免刑罰輕重失衡
,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又裁定非因當庭之聲明而為之 者,除有特別規定外,係以書面審理為原則,專據案卷之訴 訟資料予以裁定。而現行刑事訴訟法尚無法院於定應執行刑 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之特別規定 ,依最高法院111 年度台抗字第393 號、第218 號、第64號 等裁定所揭櫫之意旨,並審酌卷附所犯本件各罪之判決書及 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暨審酌前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 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記載受 刑人表示無意見乙節等情,已足為本院量刑裁量權之妥適行 使,予以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 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附件: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傷害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 年4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5 月(併 科罰金4 萬元) 犯罪日期 110 年7 月14日至 同年月15日 110 年2 月15日 000 年0 月下旬至 同年7 月4 日(聲 請書誤載為同年7 月2 日) 偵查(自 訴)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0 年度 偵字第20482 號 臺南地檢110 年度 少連偵字第142 號 臺南地檢110 年度 偵字第21099 號等 法 院 高雄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0 年度審訴字第 759 號 111 年度簡字第21 75號 111 年度金簡字第 300 號 判決日期 111 年1 月5 日 111 年7 月29日 111 年11月21日 法院 高雄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0 年度審訴字第 759 號 111 年度簡字第21 75號 111 年度金簡字第 300 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 年2 月22日 111 年8 月30日 111 年12月20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 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591號(編號1至3經臺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8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宣告刑 ⑴有期徒刑1年3月 ⑵有期徒刑1年2月 ⑶有期徒刑1年2月 ⑷有期徒刑1年2月 ⑸有期徒刑1年2月 ⑹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⑴110 年7 月10日 ⑵110 年7 月11日 ⑶110 年7 月11日 ⑷110 年7 月11日 ⑸110 年7 月10日 ⑹110 年7 月10日 偵查(自 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 年度 少連偵字第106 、 107 號,112 年度 偵字第13163 號 法 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2 年度金訴字第 832 號 判決日期 112 年8 月4 日 法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2 年度金訴字第 832 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 年9 月5 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 之案件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 年度 執字第14259 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