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4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原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原臻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 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 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受刑人賴原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罪判決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 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認為本 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 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 ,並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 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復參酌受刑人於本院意見陳 述表中對其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無意見等情,爰定其應執行 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附表:受刑人賴原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6罪) 有期徒刑5月 (8罪)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①111年01月01日 ②111年01月06日 ③111年07月04日 ④111年08月20日 ⑤111年08月26日 ⑥111年09月22日 ①111年01月07日 ②111年01月18日 ③111年01月22日 ④111年03月10日 ⑤111年04月20日 ⑥111年08月17日 ⑦111年09月22日 ⑧111年10月07日 111年01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433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433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43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1543號等 111年度簡字第1543號等 111年度簡字第1543號等 判決日期 112年01月17日 112年01月17日 112年01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1543號等 111年度簡字第1543號等 111年度簡字第1543號等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04月07日 112年04月07日 112年04月0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241號(編號1至3,經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54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12罪) 犯罪日期 111年07月28日 111年01月30日 ①111年01月17日 ②111年02月01日 ③111年03月18日 ④111年04月09日 ⑤111年04月16日 ⑥111年07月01日 ⑦111年07月02日 ⑧111年07月21日 ⑨111年07月23日 ⑩111年08月09日 ⑪111年08月21日 ⑫111年10月0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9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987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98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747號 112年度易字第1892號 (聲請書誤載為112年度易字第1893號) 112年度易字第1892號 判決日期 112年08月07日 112年09月18日 112年09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747號 112年度易字第1892號 112年度易字第189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03日 112年10月23日 112年10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8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918號 (編號5至6,經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89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