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3392號
TCDM,112,聲,3392,202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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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3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伍德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伍德元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伍德元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次按數罪併罰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伍德元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2號及本院以111 年度原訴緝字第9號、111年度原訴字第62、77號、111年度 原簡字第21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 ,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3罪曾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4 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附表編號3、4所示之8 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41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6份、裁定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 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有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1份附卷可 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 情節所量定之刑,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



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至於附表編號1、2已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 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伍德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2罪) 有期徒刑4月(2罪) 有期徒刑3月(3罪) 犯 罪 日 期 105年8月12日 ⑴106年6月9日至1 06年6月19日 ⑵106年5月10日 105年5月11日至106年9月15日(共7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15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818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2號 111年度原訴緝字第9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62、77號 判決日期 107年5 月15日 111 年7 月12日 111年11月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140號 111年度原訴緝字第9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62、7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7年8月2日 111年8 月9 日 112 年12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2801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264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83號 (編號1、2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4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編號3、4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41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7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14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原簡字第21號 判決日期 112 年1 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原簡字第2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 年3 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696號 (編號3、4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41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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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