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3343號
TCDM,112,聲,3343,2023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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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3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王春滿



受 刑 人 賴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
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春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王春滿因受刑人即被告賴炘呈違反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 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 因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 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沒 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 、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 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附卷可稽。 又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11年度 訴字第22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併科罰金5萬元, 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517號 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3萬 元,並於民國112年8月29日判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
㈡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受刑人住、居所,傳喚受刑人於112年10月 4日到案接受執行,並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 受執行,此有送達證書4份、個人戶籍資料2份在卷可證,其 送達均屬合法。嗣受刑人於受合法傳喚後,未遵期到案接受



執行,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命司法警察於112年10月20日前拘 提到案,經警按址拘提,因受刑人不知去向,無法拘提到案 ,且查無受刑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拘提報告書影本各2份、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可參。是以,受刑人既經合 法傳喚、拘提均不到執行,具保人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 人到案執行,足認受刑人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聲 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條第2項、第1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怡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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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