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3281號
TCDM,112,聲,3281,2023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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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2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陽丞忻



具 保 人 胡哲瑋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哲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胡哲瑋因受刑人陽丞忻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 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8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 ,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 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 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 條之1 第2 項 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 察官指定保證金8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 人釋放乙節,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 執行,且拘提未獲,而查無受刑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另通 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 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送 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考,堪認受刑人 已經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 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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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