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3226號
TCDM,112,聲,3226,2023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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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2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登崴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00 樓


具 保 人 莊天寶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00 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字
第5418號、112年度執聲沒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天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 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 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莊天寶因受刑人即被告莊登崴(下稱 被告)犯銀行法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 同)5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 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 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 121條第1項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三、經查,被告因銀行法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0萬元,由 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 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足憑。嗣被告 前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 286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確定,復經聲請人合法傳喚被告到案 執行,被告並未遵期到案執行、合法拘提亦無所獲,且具保 人經通知後,亦未督促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6月26日中檢介 法112執字第5418號通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執行拘提報告書、戶役政



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記錄表等附卷可稽。是被告已有逃 匿之事實,至為明確。故聲請人據以被告逃匿為由,而為沒 入具保人繳納之50萬元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之聲請,依法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芳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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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