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3103號
TCDM,112,聲,3103,2023111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文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9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文賓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 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 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 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者,須經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周文賓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4、5所 示之罪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編號2所示之罪不得易 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編號3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但得 易服社會勞動,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附卷可稽。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 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 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 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 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受刑人復歸社會 之可能性,暨受刑人具狀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所附陳述意 見表),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附表:受刑人周文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7月21日 111年4月7日 111年4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速偵字第33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0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01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中交簡字第1495號 111年度訴字第1429號 111年度訴字第1429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8日 112年2月20日 112年2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中交簡字第1495號 111年度訴字第1429號 111年度訴字第142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2日 112年3月27日 112年3月2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3705號(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289號(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290號(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7月9日 111年4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2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13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544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487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13日 112年4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544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48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7月18日 112年7月1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3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948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