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999號
TCDM,112,聲,2999,2023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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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9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韋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韋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韋林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不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固不得併合 處罰,然本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刑,業經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又其中受刑 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 第133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所犯附 表編號4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4號判 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在案。是以,本院定應執 行刑,除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



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附表 編號1至3所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4所定之執行刑之總和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審酌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3、4所犯均為加重詐欺取財罪, 且係加入同一葉人瑋、「王永慶」所屬詐欺集團所犯,各罪 犯罪情節、侵害之法益、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 行為態樣;兼衡受刑人於前開調查表勾選就本案定應執行刑 無意見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附表:受刑人黃韋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1年1月(3次)、 1年2月(4次)、 1年3月(5次)、 1年4月(10次)、 1年5月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犯罪日期 110年5月6日至110年6月1日(共24次) 110年3月22日 110年5月25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313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313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27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65、74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65、74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80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23日 111年6月23日 112年2月1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65、74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65、74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8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7月20日 111年7月20日 112年3月1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得社勞)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21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21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3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1930號 (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0次) 犯罪日期 110年5月8日至110年5月22日(共11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65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4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29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1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24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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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