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8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俊傑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2年度執聲字第2718號、112年度執字第12027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蘇俊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蘇俊傑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 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拘 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 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 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 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 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 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而在數罪併罰而 有2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 ,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 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以刑罰之科處,應以 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 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 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 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 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 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 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 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
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 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 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 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於併合處罰酌定執 行刑,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 罪屬相同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 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應執 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 、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 度更高,應酌定更低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 0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均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6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同法第41條 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 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 ,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 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之總和(拘役100日),亦應 受內部界限之拘束。本院考量受刑人就附表所犯各罪,均為 罪質相同之竊盜罪,且犯罪時間相近分為111年11月2日、11 1年11月7日、111年9月14日,揆諸前開法律見解,倘就其刑 度予以實質累加,尚與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不符 ,茲考量上情,兼衡被告所犯各罪之法律之目的、違反之嚴 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及受刑人以書面表示就 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執行之刑並無意見(見本院聲卷第39頁) ,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彭國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受刑人蘇俊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7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1月2日 111年11月7日 111年9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143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8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81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890號 112年度簡字第829號 112年度易字第968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3日 112年6月29日 112年7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890號 112年度簡字第829號 112年度易字第968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2年6月14日 112年8月8日 112年7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81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65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0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