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庭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406號、112年度執字第871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蔡庭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庭瑋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 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 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 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 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 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 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 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 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 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 可資參照。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 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 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 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 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 ,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 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 ,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 91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按定執行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 惟並非概無法律上之限制,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
束。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係採「限制 加重原則」規範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之法定範圍,以免一律 將宣告刑累計執行,致刑責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罰之社 會功能。從而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應兼衡罪責相當 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 關係,具體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 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 平衡。其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 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 形,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除不得 違反刑法第51條之外部界限外,尤應體察前述法律規範本旨 ,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最高 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判決意旨參照)。三、查受刑人蔡庭瑋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11所示 之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如附表編 號3、4、6、8、12至13所示之罪,均屬得易科罰金、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刑,而如附表編號2、5、7、9、10所示之罪,均 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 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提出之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自得依刑法第50 條第2項規定而不受同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即依刑法第51條 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 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刑度之外部限制 ,及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附表編號5所示部分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附表 編號8所示部分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附表編號10所 示部分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附表編號11所示部 分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已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附表編號13所示部分已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9月確定等情,兼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屬 一般及加重詐欺取財(共21罪)、一般洗錢(3罪)之犯罪 類型,與其犯罪態樣、手段、侵害法益,犯罪期間在民國11 0年3月間至111年4月間,其中多數犯行均係買賣交易詐欺行 為之態樣,有部分犯行集中於特定月份等節,以判斷受刑人
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又考量受刑人函覆本院之意見略 以:其所涉案件均已確定,亦符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要 件,且皆在同一時期所犯,行為態樣雷同,請求本院從輕量 刑等陳述(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 定意旨),有本院函文、陳述意見表、前述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 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再斟酌受刑人之年齡、犯數罪所反應 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 體評價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督訓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0.11.29、110.12.01 110.03.14~110.03.18 110.10.20 110.03.1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92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691、14956號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380、11694號、111年度偵字第12519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861號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380、11694號、111年度偵字第12519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86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 第486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46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446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46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446號 判決日 期 111.08.10 111.11.30 111.11.30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 第486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46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446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46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446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1.09.12 112.01.03 112.01.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9號(即高雄地檢112執助43) 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76號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77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1年4月 1年2月(2次)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03.21 110.04.07~110.04.13 110.03.11 110.03.12 111.01.03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423、2675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423、2675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68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2612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2612號 111年度訴字 第1221號 判決日期 111.12.08 111.12.08 111.12.14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2612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2612號 111年度訴字 第122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1.09 112.01.09 112.01.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005號(即高雄地檢112執助163)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004號(即高雄地檢112執助164)(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10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687號(即高雄地檢112執助373)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5月、 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01.05 110.09.27、110.09.30 110.10.06 110.12.2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63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88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78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 第1221號 111年度簡字 第1360號 111年度訴字 第1788號 判決日期 111.12.14 112.01.03 111.10.18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 第1221號 111年度簡字 第1360號 111年度訴字 第178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1.12 112.02.07 112.02.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688號(即高雄地檢112執助374)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91號(即高雄地檢112執助251)(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7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21號(即高雄地檢112執助284)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3月,併科新臺幣8仟元、有期徒刑2月,併科新臺幣2仟元、有期徒刑2月,併科新臺幣5仟元 有期徒刑3月(2次) 犯罪日期 110.12.18 110.12.26 111.02.14 111.02.03 111.04.0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328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330、2195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10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 第236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992號 112年度中簡字 第377號 判決日期 112.03.16 112.03.21 112.03.3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 第236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992號 112年度中簡字 第37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4.26 112.04.26 112.06.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772號(即高雄地檢112執助534)(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3月)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32號(即橋頭地檢112執助508)(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4月,併科新臺幣1萬元)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716號(即高雄地檢112執助712)(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5月)
編號 13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3次)、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0.10.24~111.02.1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9647、41572、5022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 第323號 判決日期 112.04.10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 第32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5.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630號(即高雄地檢112執助711)(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