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2年度,409號
TCDM,112,簡附民,409,202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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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09號
原 告 沈祐陞



被 告 白紹華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彭國
法 官 江健鋒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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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