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2年度,310號
TCDM,112,簡附民,310,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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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10號
原 告 洪伃和

被 告 陳新昂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40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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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