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3481號
TCDM,112,易,3481,202311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34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献基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
字第41476號),本院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
年度中簡字第2355號),改行通常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 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因被告陳献基與告訴人楊一智於本院經調解成立, 告訴人已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 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秉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書(112年度偵字第41476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