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20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浚鎧
選任辯護人 賴皆穎律師
被 告 劉志昇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22
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共同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戊○○(原名王明俊)因與丙○○間有債務糾紛,竟夥同乙○○基 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1年9月27日凌晨0時20 分許,一起前往丙○○位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敲 門,於丙○○開門後,乙○○、戊○○2人即先後持其等於途中在 路邊撿拾之鐵棍揮打丙○○,致丙○○受有臉部下巴擦傷、左側 後胸壁挫傷、左側腰部挫傷及腹壁擦挫傷、左側上臂挫傷、 右側上臂擦挫傷,雙側前臂擦挫傷及雙側手部挫傷、右側手 第四指近端指間關節脫臼、右側手第四指兩處撕裂傷等傷害 。
二、案經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及證據能力:
一、本案被告戊○○、乙○○(以下合稱被告2人)被訴之罪,係屬 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1項所列案件,爰依上開規定由法 官獨任審判。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檢察官、被告2人及被告戊○○之辯 護人就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 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或無意見(見本院卷第49至52、89、12 4至129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以之 作為證據係屬適當,認均有證據能力。
三、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 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 則 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 法踐 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本件判決以下 引用之 非供述證據,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 序,與本 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 公務員違法 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乙○○對於上開時間,與被告戊○○一起前往告訴人丙 ○○(下稱告訴人)上址住處,及持鐵棍揮打告訴人,致告訴 人受傷之事實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48、53、131、132頁) 。訊據被告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夥同被告乙○○一起前 往告訴人上址住處,及被告乙○○有持鐵棍毆打告訴人致告訴 人受傷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共同傷害之犯行,辯稱:我沒 有動手打人云云;被告戊○○之辯護人則辯護稱:①己○○係因 認為被告戊○○要對其公司不利,而為不利被告戊○○之證述, 其提出的門鎖壞掉照片是事後拍攝,無法證明案發時門鎖已 經有壞掉毀損,其證述有把門抵住,應該看不到外面情形, 其所述與告訴人所述有諸多出入,有重大明顯瑕疵,不可採 信;②告訴人說遭被告乙○○打了5到10分鐘,遭被告戊○○打了 2到3分鐘,但證人己○○說整個毆打過程只有10分鐘,兩人所 述毆打過程之時間有一些落差,且扣案鐵棍從照片顯示,扣 案鐵棍非常完整,看不到任何傷痕,沒有任何彎曲,可直接 認定被告戊○○沒有拿鐵棍毆打告訴人;③依被告2人所述,鐵 棍是前往告訴人住處途中,在一個鐵工廠路邊撿拾的,到場 之後,被告戊○○沒有毆打告訴人,被告戊○○與被告乙○○間並 無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請諭知被告戊○○無罪云云。經查: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均坦承不 諱(見偵卷第36至40、150至151頁;本院卷第48、53、131 、132頁),且被告戊○○亦坦承其確有於上開時間,夥同被 告乙○○一起前往告訴人上址住處找告訴人理論,及其等於前 往告訴人住處途中在路邊撿拾鐵棍,被告乙○○有持鐵棍毆打 告訴人,告訴人確有因此受傷之事實(見偵卷第42至48、15 0至152頁;本院卷第52頁),其等所述,核與①告訴人於警 詢、偵詢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偵卷第55至57、223至225
頁;本院卷第90至108頁)、②證人己○○於警詢、偵詢及本院 審理時之證述(見偵卷第67至70、241至242頁;本院卷第10 8至124頁)、③證人吳富田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卷第75至78 頁)均大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書(見偵卷第29頁)、 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49至53頁)、扣押物 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見偵卷第229、235頁;本院卷第31 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告訴人指認被告2人(見偵 卷第59至65頁)、證人吳富田指認被告2人(見偵卷第79至8 2頁)】、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診斷證明書(見偵卷第83、1 71頁)、曾明診所之診斷證明書(見偵卷第173頁)、淡水 馬偕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見偵卷第175頁)、漢忠醫院診 斷證明書(見偵卷第177、227頁)、告訴人傷勢照片(見偵 卷第89至91、181至187頁)、現場照片(見偵卷第85至88、 92頁;本院卷第67至73頁)、被告戊○○在Facebook發言截圖 (見偵卷第163至167頁)、證人己○○提出之現場照片及簡訊 照片(見本院卷第139至145頁)在卷可憑,復有鐵棒1支扣 案可佐,堪信屬實,被告2人確有上開共同傷害告訴人之犯 罪事實,堪可認定。
二、關於告訴人所受傷勢乙節,經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明確證稱 :「(問:……為什麼你的左大腿也有傷?)我的左大腿是沒 有傷的。」、「其實我被打已經沒有意識了,因為我全身檢 查,醫院怎麼樣判斷我不曉得,但是我印象中幾乎都是上半 身的,可是去醫院檢查是全身檢查的,……左大腿傷勢我沒辦 法確定是何人造成。」、「我完全沒有用左腳去防衛……。」 、「沒有跌倒。」、「(問:……被告戊○○打你的時候有打到 哪些部位?)……朝我身體打,腳的部分我沒有印象。(問: 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診斷證明書記載『左側大腿挫傷、雙膝 部挫傷、左側小腿擦挫傷、左側踝部擦挫傷』,及照片所示 你的腿部、膝部以及小腿還有踝部的傷勢,是當天被告2人 去你住處打你所造成的嗎?)嚴格來講應該不算,因為我沒 有印象,……這我不能確定。」、「臉、胸、臂挫傷、指關節 脫臼,手撕裂傷,這是被告2人造成我的傷,腿部的部分我 沒有辦法確認……。」等語(見本院卷第107至108頁),已難 遽認上開診斷證明書及照片次所示關於「左側大腿挫傷,雙 側膝部擦挫傷,左側小腿擦挫傷及左側踝部擦挫傷」部分之 傷勢係被告2人之行為所致。又依證人己○○之證述,亦無提 及被告2人有揮打告訴人之腿部或腳踝之情況(見偵卷第67 至70、241至242頁;本院卷第108至124頁),亦難認告訴人 如上開照片及診斷證明書所示「左側大腿挫傷,雙側膝部擦 挫傷,左側小腿擦挫傷及左側踝部擦挫傷」部分之傷勢確係
被告2人之行為所致。是起訴書記載告訴人除受有「臉部下 巴擦傷、左側後胸壁挫傷、左側腰部挫傷及腹壁擦挫傷、左 側上臂挫傷、右側上臂擦挫傷,雙側前臂擦挫傷及雙側手部 挫傷、右側手第四指近端指間關節脫臼、右側手第四指兩處 撕裂傷」之傷勢外,尚受有「左側大腿挫傷,雙側膝部擦挫 傷,左側小腿擦挫傷及左側踝部擦挫傷」之傷勢云云(見本 院卷第7頁),容有誤會,應予更正,附此敘明。 三、被告戊○○雖以前詞辯解及辯護,惟查:
㈠被告2人均有持路邊拾得之鐵棍揮打告訴人之情,業據告訴人 ①於警詢時證稱:我在家裡客廳睡覺,突然有人敲門叫我開 門,我開門後,馬上就有兩個中年男子拿鐵棍打我,一開始 只有一位拿,後面兩位都分別拿一根鐵棍打我,一個是在我 家外面快炒店老闆即被告戊○○,另外一位我不認識,我們一 開,被告戊○○就叫被告乙○○打我,被告乙○○鐵棍就拿在手上 直接往我頭打,我用手護住頭部,被告乙○○打我幾下,我已 經不記得,接著被告戊○○叫被告乙○○把另一根鐵棍給他,因 為我雙手護頭,被告戊○○就朝我左半邊身體打,我不清楚被 告戊○○打幾下,對方站在門口直接打我,我站在門內被打, 我要關上門但關不起來,我只認識被告戊○○,不認識被告乙 ○○等語(見偵卷第55至57頁);②於偵詢時證稱:我只認識 被告戊○○,不認識被告乙○○,當時我在家裡睡覺,有人來敲 我的門,開門之後,就看到被告2人,被告戊○○就叫被告乙○ ○說打他,被告乙○○就拿類似曬衣架的鐵棍往我頭上敲,被 告戊○○也拿一支一樣的棍子往我肋骨打,打到我受不了時, 有人幫我報警,警察來之後,就把我送醫,警察來時,被告 2人已經不在現場,一開始是被告乙○○打我,後來是被告戊○ ○接著打我語(見偵卷第223至225頁);③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問:你跟己○○是何關係?)己○○是我姐姐的朋友,也 算我一個大姐,沒有親屬關係。(問:案發當時己○○住在什 麼地方?)己○○住在我們那棟三合院,剛好在我房間裡面休 息。」、「那時候己○○剛好開刀,她的房子賣掉,那陣子都 在找房子,我住的那邊剛好有空的房間。」、「我們那棟一 房一廳。」、「己○○睡房間,我睡客廳沙發。」、「(問: 當時己○○住在原本你住的三合院的房間,可以看得到你的客 廳嗎?)可以。(問:房間有門可以打開到客廳?)對。( 問:案發之前,你跟被告2人有沒有財務或其他恩怨?)我 跟戊○○之前有金錢上的糾紛。(問:……他們兩位來找你之前 有先跟你聯絡嗎?)案發前一天傍晚有通電話,但並沒有說 要來找我。(問:案發當時你怎麼知道他們兩位來找你?) 其實我不曉得,因為案發時我在客廳沙發睡覺。」、「因為
很吵,有人在門外面叫我。」、「我記得有叩門,我當下覺 得莫名其妙,我記得沒有人知道我住這裡,那時候我在睡覺 也算半夢半醒,我覺得奇怪怎麼會有人在叫我。」、「他就 叩門叫,我屋子門外是紗窗,可是因為那時候應該是十一、 二點很晚了,只有隱隱約約中看到是兩個人,有點酒氣,當 下我就把門打開,門打開沒多久都沒有講什麼,他就先打我 。」、「己○○從房間出來到客廳說有人找我,我那時在睡覺 半夢半醒,想都沒想就直接門打開。」、「(問:門打開你 看到哪些人在門口?)被告乙○○跟被告戊○○。(問:當時他 們有說為了什麼事情半夜來找你嗎?)其實我那時候想就知 道了,因為我們前一天有通電話。(問:所以還是為了你剛 剛講的財務糾紛?)是。(問:當時你有看到他們兩位身上 或手上有帶任何工具或兇器嗎?)有,但誰帶我是不曉得, 因為我一開門的時候,他手上已經拿棍子了,一開門他就打 下來了。(問:誰先動手?)被告乙○○。(問:他當時有拿 什麼東西打你,還是徒手打你?)他拿一支類似曬衣架的那 種,曬衣服的有一個很長的鐵架,那種材質的棍子。(問: 是白鐵的那種?)對。(問:提示偵卷第88頁下方照片,你 當時一開始看到被告乙○○拿的鐵棍是像這一支一樣嗎?)對 。(問:當時被告乙○○怎麼打你的?)用手打,拿棍子往我 頭上打,我本能反應有用手擋,護住我的頭。(問:他大概 打你幾下?)算不清,至少十下以上。(問:當時被告乙○○ 是在你們家的門口外門檻那邊,還是已經進到你們的門口裡 面打你?)其實嚴格應該是算門口。(問:所以被告乙○○人 有跨進來你們家門口嗎?)嚴格講起來不算跨,因為被告乙 ○○打我,我第一個就是要擋,我要把門關起來要鎖,但是因 為他們兩個我一個人,我在拉、關的期間,他們外面有一個 手把,他們兩個力氣我一定拉不過。」、「……打到一半的時 候他們有休息有講話,好像意思就是講錢財的部分,就是我 講的財務糾紛部分,因為我當下已經有點痛到受不了了,可 能他有在生氣我這個錢沒有給他處理,……一開始是被告乙○○ 打,因為門一打開的時候被告戊○○就跟他講給他死,打他, 被告乙○○就打。」、「(問:後來被告戊○○也有動手嗎?) 他是中途。(問:中途是被告乙○○已經打完了嗎?還是說被 告乙○○打到一半他就加入了?)打到一半的時候,他看我已 經倒下去了,……被告乙○○棍子放在旁邊,然後換被告戊○○, 他就是有點在助威的感覺,在跟我大小聲,之後他講到一半 ,他就跟被告乙○○說棍子給我拿來,那時候就換他打。(問 :他拿什麼樣的鐵棍打你?)一模一樣的鐵棍,但我沒辦法 確定是不是同一支。(問:被告戊○○朝你的什麼地方打?)
如果以我的身體部位來講的話應該是算我的左肋骨這一邊。 (問:為什麼會打到肋骨,你手有舉起來?)對,因為他剛 好站在我的左邊,所以他拿著鐵棍就朝我的左半邊身體打。 (問:他大概打了你幾下?)我真的算不清,有超過十下, 但是沒辦法確定是幾下,因為那時候真的太痛了。(問:被 告戊○○有無打你的頭?)被告戊○○是打我的身體,沒有打我 的頭。(問:己○○在房間裡面看得到你被打的經過嗎?)看 得到,因為我們房門剛好是壞掉的,房間門關不起來,因為 我們那個算比較舊的屋子,……門再怎麼關還是會有縫隙。」 、「一般喇叭鎖的木門,但是關不起來。」、「(問:後來 你怎麼知道己○○有報警?)因為那時候沒多久警察就來了, 她就說她嚇到了,她當下第一個反應就是趕快報警,因為打 完那時候我有回客廳要報警,她就趕快走出來她說她已經報 警了。(問:是在你已經被打完的時候?)應該是這個過程 ,因為警察其實在他們沒有多久就過來了,所以不可能是我 當下報案,應該是在這發生的中間過程就報警了。(問:所 以他們兩個打你是先後還是有一部分的時間是重疊的?)被 告2人是先後打我,不是同時打我。(問:你剛剛有講到說 ,事發前傍晚的時候有跟兩位通過電話,請問是和哪一位通 過電話?)打電話來的這支電話應該是被告乙○○的,但是一 開始跟我通電話的是被告戊○○,被告戊○○通完話之後換被告 乙○○。(問:你們通電話的內容在講什麼?)我當初有捐一 筆錢給被告戊○○的廟,因為中間我有職災,我需要用錢,我 希望把這筆錢挪回來用,我就去廟裡擲杯,因為這筆錢當初 是我捐給他廟裡的一尊神明,中間講好的時間沒有辦法如期 給他,然後被告戊○○叫我去簽本票,當下我會覺得說,這筆 錢是當初我心甘情願捐給神明的,我現在遇到困難,神明也 同意我拿回來用,你拿我的錢叫我去簽本票,那陣子我就一 直想不過,就覺得很莫名其妙,神明不是助善為人嗎?就為 了這個事常常在吵架。」、「電話中各有各的爭執點,他覺 得錢應該怎麼樣做,我覺得我現在就是沒有辦法。」、「…… 我被打到一半受不了的時候,我已經沒辦法了,被告戊○○又 提到這件錢的事情,然後還有略帶前一晚通話的內容,可能 我的角度跟表達的語氣讓他不能接受,所以他當下就是看我 這樣,就是已經沒辦法的時候,還有在當下就嗆,你不是類 似這種的語言這樣子。」、「(問:被告戊○○叫被告乙○○把 另一根鐵棍給他,是不是他要接手打你的意思?)他就是拿 棍子就打了。」等語(見本院卷第90至108頁)明確。 ㈡核告訴人前揭證述,前後所述一致,且與證人己○○①於偵詢時 證稱:是我報警的,當時我剛開完刀在家休息,我是寄住在
告訴人家,告訴人將房間讓我住,他自己睡客廳,當晚約12 點多,我聽到兩人講話很大聲,我從窗戶看出去有兩個人, 我就趕快去客廳叫告訴人起來,我搖醒告訴人後就回房間, 告訴人直接開門,告訴人一開門,其中一人就用一支鐵棍先 打告訴人頭部,另一人在旁邊罵,告訴人一直用手擋,第一 個人打一打後,另一個人就說棍子給我,並開始打告訴人, 邊打邊罵,告訴人被打到手都受傷,倒在地上,我不敢出去 ,有人說「叫你姐姐出來處理」,但我不敢出去,我在房間 就打電話報警,警察到場就叫救護車,告訴人是被救護車送 走,其中一個人我認得,我曾經到他的快炒店吃東西,另一 個人我不認得,我確定兩人都有動手打告訴人等語(見偵卷 第241至242頁),及②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妳跟告 訴人是何關係?)我是他僱主,是他姐的朋友,但是他在我 那裡上班。(問:妳為什麼會住在他家?)因為當時我家裡 有變故,我正好開刀,我的身體還沒有復原,所以我想說他 那邊三合院,比較安靜,所以我就在那邊休養。(問:妳當 時住在他的三合院哪一個房間?)三合院只有一個客廳、一 個房間,我住在房間。」、「在26日的9點多就有聽到他在 跟一個人講話,告訴人已經有接到一個電話,講話很大聲, 鬧得不愉快,我有出來問他說是誰,他說他不認識,我有點 不安,因為我覺得他們有點不愉快,……到快12點的時候,因 為三合院很安靜,我聽到外面講話聲音很大聲,因為三合院 的門是窗形的,……我就往外看。」、「我看到有兩個人在那 邊講話,在找。」、「(問:他們那時候在找的時候還不知 道是哪一戶?)對,因為他們是看到他摩托車,因為我們有 四棟,然後我就聽到有一個人說『就是這間』,然後進來,因 為我會怕,我身上傷口還沒有好,我趕快搖醒告訴人,我搖 醒他,他不知道怎麼回事,然後我就走進來我的門裡面。( 問:妳有跟告訴人說什麼嗎?)我只有搖他,我把他搖醒, 他迷迷糊糊他就去開門。」、「我回到房間了,可是那個房 間門是壞掉的,(庭呈門鎖照片)這是我房間與客廳之間的 門鎖。」、「(問:這是何時拍的?)這是當時我覺得必須 要留一點證據。(問:這是哪裡的門鎖?)那門鎖是我房間 的門鎖。(問:是房間跟客廳裡面的門的門鎖,還是那個房 間獨立對外的門鎖?)房間客廳,我望出去就是門。(問: 依照妳今日庭呈給法院的自拍房門照片所示,……是不是從房 門就可以直接看到門口?)對,他只有一門之隔。」、「( 問:也就是如果妳房間門沒有關的情況之下,妳站在房間內 ,其實就可以看到大門口的狀況?)我那時候是有關(房門 ),但是因為它關不緊,所以我用一個椅子是把它抵著,可
是那個縫隙我是看得到的。(問:雖然很害怕但是妳有沒有 往外看一下外面發生什麼事?)有。」、「我當時看到兩個 人。」、「有一個我記得,有一個我不認識。(請證人己○○ 當庭指認認識何人,證人己○○表示認識被告戊○○)」、「( 問:當時妳看到他們有跟告訴人發生口角衝突嗎?還是就直 接動手了?)直接動手了。(問:是哪一位先動手的?)在 庭穿藍色衣服的人(即被告乙○○)先動手,他從頭到尾都沒 講話。」、「他們在外面的時候其實我就看到他們手上有拿 東西。」、「是長的,我看到他們拿在身體側邊。」、「因 為告訴人把門打開以後,他們就兩個就擠進來。」、「……告 訴人想要把門關起來,但是他們兩個推,他們就把他(即告 訴人)推進來了。」、「(問:所以門是關不起來的?)對 ,所以我們那個門現在還是壞的。(問:當時被告乙○○有拿 鐵棍毆打告訴人?)有。」、「打很多下,因為他一來他沒 有講話就從他頭部往頭部打,一直打。」、「……幾下不記得 了,我只知道告訴人用這個手去擋,所以他的傷口在這邊。 」、「(問:被告乙○○他當時除了朝丙○○的頭部打以外,還 有沒有毆打他身體的其他部位?)身體的部分不是他(即被 告乙○○)打,因為告訴人手去擋,所以他手受傷是因為去擋 。(問:妳還記得另外一個人即被告戊○○當時在旁邊幹嘛? )他在旁邊罵。(問:罵什麼妳記得嗎?)我記得,他說『 你刺龍刺鳳有多厲害』,然後就說『你在外面欠人家多少錢如 何』,然後因為我身體不舒服我咳嗽,他好像有聽到我咳嗽 ,他跟我講說『叫你姐姐出來處理』。(問:他所謂的『姐姐』 就是指妳?)我覺得他是指我。(問:除了這個以外,他當 時還有沒有恐嚇告訴人,說要怎麼樣給他怎麼樣?)當時沒 有,但是我事後發覺他好像有恐嚇到我公司,所以我才出來 作證,因為我有截圖到他們的LINE,……他說『我有到公司看 過』,因為我只剩公司而已,他說『妳公司有在運作,我去看 過,我只是不要用你而已(庭呈截圖)』。」、「這是告訴 人跟被告戊○○的對話,我覺得我只剩公司而已,連公司他都 要去動我,所以我才願意作證。」、「(問:妳有另外提起 告訴嗎?)沒有,我只是想要保護我自己而已。(問:妳說 因為事前或事後對方有傳恐嚇簡訊給告訴人,牽涉到妳公司 的部分,妳會不會因為這樣子來法院作證的時候,就一直故 意去講對對方不利的證述?)是我報警的,在警察局的時候 我本來是不想說有看到,因為我只說我只是報警而已。(問 :……被告乙○○,大概打告訴人打了多久之後才結束?)我覺 得應該是五分鐘,因為他們前後加起來大概十幾分鐘。(問 :他打完之後,另外一位被告戊○○也有動手嗎?)他越講越
氣,他就跟被告乙○○說『棍子給我拿來』,然後就開始往他( 即告訴人)肚子打。(問:當時妳看到被告戊○○是拿什麼樣 的工具,他的工具從哪裡來的?)他跟被告乙○○拿的。」、 「因為他(即被告戊○○)只是一直拼命的打,那時候我已經 在打電話報警,但是我很緊張,我看到他一直打他,我怕他 被打死,我不敢出去。」、「我在那時候就是一直按電話, 然後又很緊張按不出去,然後一直想說要怎麼辦。」、「我 一直都沒有走,我是躲在那個房間那邊報警的,所以我一直 都沒有離開房間。」、「我就是躲在那邊,然後一直按,然 後我聽到他打的聲音,一直打肚子很大聲。」、「……其他部 位是之前被告乙○○就打了,肚子部分是被告戊○○打的。」、 「(問:……當時應該是淩晨12點多左右,現場會不會很暗還 是你們有開燈,不然妳怎麼會看得到外面毆打的情形?)我 這裡有照片(庭呈照片),這是我從外面看出去的照片,這 是我晚上拍的,因為我們晚上那個埕那裡有大燈,所以幾乎 很亮。」、「……外面有個大燈,我裡面是暗的,但是他的那 個進來的埕很大,就是進來的時候有個很大很亮的燈。」、 「(問:三合院的那個埕有大燈?)有,所以拍起來是非常 清楚的,我那也是晚上12點的時候拍的。(問:這個是從客 廳往外拍的?)對,就是我那時候在那個窗戶的時候,我往 外拍的。」、「……就是12點,晚上我同一個時間拍的,以同 一個時間下去拍的。」、「(問:所以妳是說妳這個是淩晨 的時候由客廳的門往外拍?)對。(問:案發當時你們的客 廳有開燈嗎?)沒有開燈。(問:……依妳剛剛庭呈照片所示 ,外面三合院有大燈,所以並不會影響到妳從房間往外看到 你們住的地方門口的情形是嗎?)是。(問:為什麼妳先前 沒有講到說用椅子把門抵住的事情,甚至也沒有講到說門鎖 壞掉的事情?)警察並沒有問我,他如果問我就講了。」、 「如果我沒有看到他那張說去我公司的事,我是不想出來作 證的,因為我當時身體不舒服,但是我看到那個的時候,我 覺得我只剩下公司,我什麼都沒有了,然後你連我的公司你 都要去弄我,如果是你的話你會怎樣?難道我不要出來嗎? 法律給你們標準已經是最低的了,保護也是最低的了,我連 在公司都要被你威脅嗎?我到現在公司已經做不下了,因為 我已經被檢舉了,我在今年的兩月份已經收到兩張罰單六萬 塊,說我這個月公司已經要搬走了,那我還不出來作證的話 ,我覺得我後面我還會遇到什麼事情。」、「我從頭到尾都 有看到。」、「我說前後大概十分鐘,我是說被告乙○○的部 分,他們前後在那裡停留大概十分鐘,我並沒有說被告戊○○ 毆打幾分鐘。」、「……我說前後共十分鐘,他們停留只十分
鐘,被告乙○○的部分因為他打比較久,但是被告戊○○一直在 旁邊罵一直罵,罵到最後他才動手的。」、「(問:妳剛剛 提出來給法院看的門鎖壞掉的門,是指客廳跟妳房間中間的 那個木門是嗎?)是。」、「它鎖進去的時候是會緊,但是 它一下就彈出來了,……所以我用椅子去擋。」、「(問:妳 去擋是因為很害怕所以去擋?)對。」等語(見本院卷第10 8至124頁),大致相符,並有前述員警職務報告書、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診斷 證明書、告訴人傷勢照片、現場照片、被告戊○○在Facebook 發言截圖、證人己○○提出之現場照片及簡訊照片、扣案鐵棒 1支可資佐證,堪信屬實,足證被告2人於案發時均有持鐵棍 動手毆打告訴人之情。是被告戊○○辯稱:未動手毆打告訴人 ,沒有犯意聯絡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由證人己○○前揭證述可知,證人己○○係因對被告2人之暴力行 為感到害怕,故其雖報警處理,但警詢時不想向警方陳明其 有目睹被告2人毆打告訴人之狀況,嗣後因發現被告戊○○於 傳給告訴人之訊息中提及已關注到證人己○○所經營之公司, 證人己○○擔心自己亦遭迫害,覺得自己必須挺身而出、說明 清楚,故於偵詢及本院審理時,據實陳述其目睹被告2人毆 打告訴人之詳細狀況,核證人己○○所述上開心路歷程轉折之 情,尚符常情,辯護意旨以此為由質疑證人己○○之證詞不實 云云,尚非可採。又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提出之門鎖壞掉 照片(見本院卷第141頁),固係案發後所拍攝,然證人己○ ○於案發後,為保全證據,本得拍攝現場狀況照片提供佐證 ,而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已詳述案發時房間與客廳間之門 鎖壞掉情況,核與告訴人之證述相符,並有證人己○○提出之 上開照片可佐,自堪採信。又依上開照片及告訴人、證人己 ○○之證述可知,證人己○○返回房間後,雖有將房門關起來及 有用椅子抵住房門,但因為房間門鎖壞掉,房門無法完全閉 合,證人己○○透過房門縫隙仍可看到客廳大門處之狀況,是 辯護意旨謂:證人己○○記已把房門抵住,應該看不到外面情 形云云,亦非可採。
㈣辯護意旨雖質疑:告訴人證述被告乙○○毆打5到10分鐘、被告 戊○○毆打2到3分鐘,但證人己○○說整個毆打過程只有10分鐘 ,兩人所述毆打時間有一些落差云云。然衡情,一般人對事 件間經過時間長短之判斷,通常會因各自受事件衝擊程度及 對時間感受的不同等情況,而略有差異,且本案告訴人及證 人己○○所述對案發經過時間長短之判斷,僅有些微差距,非 差異甚鉅,縱未完全一致,尚非明顯悖於常情,是辯護意旨 僅以告訴人及證人己○○對案發經過時間之判斷未完全相同,
逕認其等之證詞不實,亦不足採。
㈤另扣案之鐵棍是否有彎曲等痕跡,核與該鐵棍究竟是何人持 用之判斷,難認絕對相關;更何況依被告乙○○所述,被告2 人當天攜帶到現場的鐵棍共2支,都是其等在路邊撿拾的, 於案發後,被告乙○○已將該2支鐵棍交給被告戊○○丟棄,警 方只找到其中一支,另一支已不知去向等語(見偵卷第38至 40頁),且被告戊○○於警詢時供稱:其中一支是鐵棍我拿的 ,我不確定警方找到這支是誰拿的等語(見偵卷第48頁)。 是辯護意旨謂:可由扣案之鐵棍沒有彎曲等痕跡,直接認定 被告戊○○沒有拿鐵棍毆打告訴人云云,尚乏憑據,亦難認可 採。
四、綜上所述,被告戊○○前揭辯解及辯護意旨均非可採,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2人前揭共同傷害告訴人之犯行,均堪認定, 皆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二、被告2人就前揭傷害告訴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 共同正犯。
三、被告戊○○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說明: ㈠被告戊○○前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460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9年7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此有被告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足見被告戊○○確係於上開前案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故 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
㈡被告戊○○有前述構成累犯之事實,因之堪認上開前案刑之執 行,對其無法收矯正、警惕之效果,此業經檢察官具體指明 ,並主張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見本院卷第7、10、132頁 )。本院審酌被告戊○○上開前案與本案同屬故意犯,且前案 亦係犯傷害罪,被告戊○○於前案所受徒刑執行完畢後,仍未 能記取教訓,再犯為本案犯行,足見上開前案徒刑之執行顯 無成效,堪認被告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又被告戊○○本案 犯行侵害他人身體法益,具有特別之惡性,且因此就其所犯 之罪加重其刑,應不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 罪責及其人身自由因此有遭受過苛之侵害,而不符憲法罪刑 相當原則或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2人不思以理性處理被告戊○○與告訴人間之債務糾紛,竟於深夜凌晨前往告訴人住處尋釁,共同以前揭方式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勢,所為甚不可;考量被告2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所受傷勢情況,被告乙○○於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被告戊○○於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之態度,及被告2人表達希望與告訴人試行調解之意願(見本院卷第54頁),惟因雙方就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共識(見本院卷第25、27頁),告訴人表示無試行調解之意願(見本院卷第75、133頁),迄今尚未有和解或賠償損害之情;兼衡被告戊○○自陳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廚師工作、經濟狀況小康、需扶養照顧1名未成年兒子之生活狀況,及被告乙○○自陳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曾從事洗床加工、目前待業中、經濟狀況勉持、無需扶養照顧他人之生活狀況,暨被告2人之前科素行(參其等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中關於被告戊○○之累犯前科部分不重複評價)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肆、被告2人持以揮打告訴人之鐵棍,係其等於路邊撿拾之物, 非屬其等所有,業據被告2人供述明確(見偵卷第38、46頁 ),自無從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提起公訴,檢察官何建寬、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孫立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第277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