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1880號
TCDM,112,易,1880,2023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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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8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武順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毒偵字第1931號),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由檢察
官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協商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協商程序。
理 由
被告沈武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由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案前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協商程序終結,因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並定於112年11月21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6法庭進行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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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