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光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358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8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光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 度毒偵字第35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白色結晶體2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 聲字第17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 向,於民國111年5月27日釋放出所,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5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 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 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體2包(驗前淨重分別為0.001 4公克、0.0158公克,驗餘淨重分別為殘渣袋1只、0.0114公 克),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衛生 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5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10500314號鑑 驗書1份在卷可稽,足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均係屬違禁物 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 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經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附表: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重量 白色結晶物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驗前淨重:0.0014公克 驗餘淨重:殘渣袋壹只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白色結晶物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驗前淨重:0.0158公克 驗餘淨重:0.0114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