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892號
TCDM,112,單禁沒,892,2023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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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駿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3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下稱臺中地檢署) 110年度偵字第13405、13406、14951號被告林駿祐販賣第二 級毒品等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 62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在案。該案卷內 扣案附表所示之物,被告供稱係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未經 法院宣告沒收,且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389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0.41公 克,110年度安保字第600號扣押物品清單),屬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 收銷燬之;另扣案之夾鏈袋1批、電子磅秤2臺、噴槍點火器 2個,係供被告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且為被告所有 ,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依前揭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 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不及 於通常可以供他項用途而將之作為施用毒品之器具,或將可 供其他用途之物品拼湊組合,以供作為施用毒品之器具等非 專供施用毒品之吸食器或刮杓等器具。另按違禁物,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 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 、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 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林駿祐前於民國11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 2年度毒聲字第77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000年0月00日出所,復經臺中地檢署 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3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 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775號刑事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8、9-10頁),並 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於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聲字第32 78號卷(下稱執行卷,見第27-28頁)可查。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晶體2包(含外包裝袋2只),經送衛生 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含外包裝袋2只,總毛重0.41公克),此有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執行處所:臺中市○○區 ○○○街00號)、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110年度安保字第060 0號扣押物品清單1紙、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11日 草療鑑字第1100400559號鑑驗書1份附執行卷可查(見執行 卷第29-32、33、55、57-58頁),足認此部分扣案物確屬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係違禁物,按諸前揭說明,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 收銷燬之。而用以盛裝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2只, 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外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 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第二級毒品,併予宣告 沒收銷燬之。至本件因鑑驗所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 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㈢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110年4月15日警 詢時及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132號案件111年8月10日審理時 陳明在卷(見執行卷第47-53、65、67頁),且有前引之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執行處所 :臺中市○區○○路000號9樓之1)、扣押物品目錄表及110年 度保管字第1548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附執行卷可查(見執 行卷第39-42、45、59頁)。而前揭扣案物,本質上仍可供 其他用途使用,客觀上難認係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無論就 其性質上或使用上,當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所規定「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揆諸前揭說明,本院 尚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之。然上開扣案物,既均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 毒品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刑法第38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晶體2包(含外包裝袋2只)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安保字第0600號) 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11日草療鑑字第1100400559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0744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0674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備考:送驗晶體2包(總毛重0.41公克),送驗單位指定鑑驗晶體乙包。 2 夾鏈袋1批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保管字第1548號) 3 電子磅秤2臺 4 噴槍點火器2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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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