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850號
TCDM,112,單禁沒,850,2023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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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路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 年度戒毒偵
第214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 年度聲沒字第551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員警於民國111 年1 月16日17時9 分許,在上開分局內,查獲被告陳路佳 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於112 年9 月12日以112 年度戒毒偵字第214 號不起訴處分 確定。惟查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咖啡 包44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 年度毒聲 字第593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 品之傾向,又經本院以112 年度毒聲字第89號裁定令入戒治 處所強制戒治,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 年度毒抗 字第157 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嗣於112 年8 月17日停止戒 治釋放,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戒毒偵 字第21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裁定、不起訴處 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 閱上開偵查案卷全部事證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 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 年2 月9 日刑鑑字第1110009922號 鑑定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67至68頁),屬違禁物無訛, 連同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及內含之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第四級毒品硝西泮均難以完全析離,均應與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視為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至送驗 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 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附表:
編號 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毒品咖啡包44包(含包裝袋44只) 驗前總毛重221.60公克,隨機抽取編號24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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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