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濬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48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56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毛重十五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組、研磨器壹個、塑膠罐壹個,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濬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489號),業經不起訴處分,扣得之 第二級毒品大麻(大麻花)1包(驗餘淨重15公克),屬違 禁物;另扣案之吸食器1組、研磨器1個、塑膠罐1個,則為 被告所持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 請宣告沒收銷燬及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 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檢察官 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 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 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刑 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一)被告陳濬紳於民國111年7月19日22時許,在臺中市○區○○○道 0段000號住處內,以水煙吸食器點燃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 二級毒品大麻1次。嗣於同年月20日12時41分許,為警持搜 索票搜索前開處所,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毛重分別 為0.27公克、0.35公克,合計0.62公克,前經本院111年度 訴字第2363號宣告沒收,不在本案聲請沒收範圍)、吸食器1 組、研磨器1個、塑膠罐1個等物;另於同日16時40分許,在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經警對白蘶秦實施誘捕偵查時 ,自被告處扣得大麻花1包(毛重15公克)。而被告前開施
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再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89號為不起訴處分,有 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毒抗字第4 98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二)查本案前開因實施誘捕偵查而自被告處扣得之煙草1包(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1年度毒保字第347號扣押物品清 單編號7,毛重15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 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8月22日 調科壹字第11123017470號鑑定書附卷可憑。再大麻係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為違 禁物,是檢察官就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大麻花)1包聲 請宣告沒收銷毀,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次查扣案之吸食器1組、研磨器1個、塑膠罐1個(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1年度保管字第3601號),係被告所有 、供其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 (見毒偵字卷第24至25頁),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扣案之吸食器1組、研磨器1個、塑膠罐1個,於法有據,應 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 38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