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823號
TCDM,112,單禁沒,823,2023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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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立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25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297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立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507號緩 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9月5日確定,112年9月4日緩起訴期 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 沒收銷燬之。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物屬被告所有、 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單獨聲請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 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次按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檢察 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 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50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1 年9月5日確定,迄於112年9月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 ,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及執行卷宗無訛。而上開案件所扣 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 大麻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7月26日草療鑑字 第1110700280號鑑驗書1份附卷足憑(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218號卷第39頁),為上開案件查獲之



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至直接用以盛 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一併沒收 銷燬之;至前開送驗用罄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銷燬。又上開案件所扣得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物,為被告 所有、用以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器具,業據被告於偵查中 供述明確(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507號 卷第91至92頁),堪認係被告所有供上開案件犯罪所用之物 ,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綜上,聲 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秀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扣押物品編號 備註 1 大麻(含直接用以盛裝大麻之包裝袋) 1包 111年度毒保字第38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送驗淨重0.1542公克 驗餘淨重0.12公克 2 大麻菸油吸食器 1個 111年度保管字第401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3 大麻研磨器 1個 111年度保管字第401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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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