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2年度,35號
TCDM,112,原附民,35,2023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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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陳泰合
被 告 李承恩

黃士瑋



林展毅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3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擔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惟該條項所稱之「 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 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 對之提起是項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參最高法院88 年度台附字第23號、100年度台附字第50號判決)。二、查原告陳泰合雖為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32號詐欺案件之 被害人(原告對梁洺豪王柏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 經本院以112年度原附民字第35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為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然被告李承恩黃士瑋林展毅並 未經檢察官起訴有對原告為詐欺取財犯行,亦非經本院刑事 訴訟程序認定係與梁洺豪王柏揚共同對原告為侵權行為之 人,是原告對被告李承恩黃士瑋林展毅等人提起本件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揭說明,難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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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