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2年度,202號
TCDM,112,交簡附民,202,202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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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2號
原 告 吳素珍
被 告 紀正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694號,原為112年
度交易字第15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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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