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2年度,1390號
TCDM,112,交易,1390,2023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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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3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金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83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黃金容未考領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仍於民國111年8月27日下午2時3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外側車道 起步,本應注意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 標線、號誌之規定順向行駛,而依當時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 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沿向上路1段由中美街往中興 街方向,逆向行駛斜穿向上路1段車道,並跨越分向限制線 至向上路1段與美村路交岔路口處,欲右轉往美村路1段行駛 ;適告訴人陳奕瑄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沿向上路1段由中美街往中興街方向順向行駛在該路段之外 側車道,並行駛至上開交岔路口時,見狀閃避不及,2車因 此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受有下背和骨盆挫傷、 雙側膝部擦挫傷、頸部挫傷、右側前胸壁挫傷等傷害。因認 被告所為,係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 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告訴乃論之罪 ,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 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 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 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向本院具狀表示聲請撤回其對被告上 開罪嫌之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參見本院卷宗第4 3頁)在卷可參,是本案依法應為不受理判決。依前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景森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富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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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