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32號
原 告 戴忠勇
被 告 葉芊妤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中金簡字第13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 ,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 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 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葉芊妤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7595號、第17596號、 第18400號、第21353號、第2167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復 以111年度偵字第22901號、第41142號、第48381號、第5078 6號、112年度偵字第22334號移送併辦,嗣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8月10日以111年度中金簡字第132號判決判處被告罪刑, 於112年9月18日確定,有上揭判決、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 行簿列印資料在卷可查,該刑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本院111年度中金簡字第132號案件終 結後之112年8月16日以112年度偵字第38959號移送併辦之部 分,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該部分業已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 法處理,有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列印資料、收文資料 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原告戴忠勇為前揭退併辦部分犯罪事實 之被害人,此部分顯未經起訴,是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 就此部分並無刑事訴訟之繫屬,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顯 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 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意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