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6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國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466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彭國亥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保佳兆25倍濃縮瑪卡膠囊1瓶及白玉美滋沙拉醬1條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彭國亥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因貪圖一己私慾而 為本案竊盜犯行,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應予 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張稚榆 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之犯後態度;兼衡以被告本案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情節、素行、所生危害及其自陳國中畢業 之智識程度、粗工、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 之「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本案被告竊取之物品,乃其犯罪所得,均未據扣案,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均宣告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 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雅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46642號
被 告 彭國亥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0樓之 10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翁晨貿律師(業已終止委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國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2年6月8日13時1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之家 樂福青海分公司,徒手竊取張稚榆管領之保佳兆25倍濃縮瑪 卡膠囊1瓶(價值新臺幣【下同】1980元)、白玉美滋沙拉醬1 條(價值82元)得手後,藏放在腰包及褲子口袋內,未結帳即 走出結帳櫃台,並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 開。嗣因張稚榆調閱店內監視器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獲 上情。
二、案經張稚榆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彭國亥分別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 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張稚榆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 並有職務報告、每日損失記錄表、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 - 車號查詢車籍資料各1份、監視器影像畫面共16張附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之 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黃雅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小訓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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