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震川
陳阿煌
王萬來
曾茂男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
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更正前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內容」欄之記載。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案原判決關於被告欄內所示被告王萬來之出生日期,誤載 為「民國46年8月9日」,應更正為「民國46年8月7日」。上 開記載顯為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依上 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附表:
編號 更正部分 更正前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記載內容 1 原判決被告欄所示被告王萬來之出生日期 民國46年8月9日 民國4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