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12年度,1891號
TCDM,112,中交簡,1891,202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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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交簡字第18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秋桂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速偵字第42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秋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關於被告騎  乘普通重型機車車號之記載「G5D-937」應更正為「G5D-567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爰審酌被告酒後騎乘機車,對於用路人之安全本具有潛在威 脅,且前有同類型之酒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9 年度速偵字第475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110  年1 月13日緩起訴期間期滿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  本應知所警惕,小心謹慎,然竟一犯再犯,難認有何悔悟之  意,自不應予以輕縱;惟斟酌本件被告呼氣酒測值逾法定數  值非多,復係為警攔檢盤查而查獲,並未造成任何傷亡及損  害,犯罪情節較為輕微,及其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有效節省司法資源,且已年近七旬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4275號
  被   告 高秋桂 男 6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里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秋桂自民國112年10月9日13時許起至同日17時40分許止, 在臺中市大里區東興路鄰近中投東路之某處公廟,於飲用啤 酒2罐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竟基於飲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旋即自該處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7時45分許 ,在臺中市大里區爽文路與東興路交岔路口,因行車不穩, 為警見狀攔檢盤查,發現其身上散發濃厚酒味,遂於同日17 時54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30毫克,始查獲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秋桂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並有警員職務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等附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檢 察 官 侯詠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已茜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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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