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交簡字第18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長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軍偵字第3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長霖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本應注意轉彎車須讓直 行車先行」應更正為「本應注意轉彎車須讓直行車先行,且 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外,均引用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本案被 告於處理員警前往現場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 卷足憑(見偵卷第49頁),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 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過失致告訴人陳滿容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傷 害,身心均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被告過失情狀;因告訴人 無調解意願,被告未能與告訴人成立調解或和解,故被告迄 未完全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被告自陳國中畢業 ,職業為軍人,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思股 112年度軍偵字第301號
被 告 李長霖 男 1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0號5樓
送達地址:臺中后里○○00000○00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長霖(為現役軍人)於民國112年3月1日下午1時9分許,駕 駛牌照號碼NRB-8739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北屯區遼寧 路1段快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前時,本應注意轉彎車須讓直行車先行,且依當時天候晴 、日間自然光線且乾燥柏油路面、無缺陷及障礙物、視距良好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右轉,適陳 滿容沿相同路段、相同方向騎乘牌照號碼NJC-3017號普通重 型機車直行至上址,因避煞不及,所騎乘之重型機車車頭遭李 長霖所駕駛之普通重型機車右側車尾撞擊,致陳滿容因此人 車倒地,並受有左肘近端尺骨鷹嘴突粉碎性骨折、左髖股骨 頸骨折之傷害。
二、案經陳滿容告訴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犯罪證據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長霖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核與告訴人陳滿容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指訴歷歷, 復有員警職務報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告訴人診斷證明
書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 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報告表(一)、(二)各1份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 故談話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車籍查 詢結果各2份與道路交通事故照片14張、監視器翻拍照片8張 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 證明確,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李長霖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復被告於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後,未離開現場,並於據報前 往現場處理之員警面前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稽,依刑法 第62條前段規定,得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洪國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南成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