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04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鄭介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捌佰柒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柒仟貳佰陸拾玖元整自民國九十三年八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零
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
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鄭介銘於089年06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
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
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
約金。
(三)債務人迄093年0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54,871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207,269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4,805元整及違
約金22,797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
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07,
269元整自093年08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
9%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0.5%計算之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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