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356號
TCDM,111,附民,356,202311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56號
原 告 李佩姿
法定代理人 李金彥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君儒

余重府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梁徽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人重傷等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79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另位
被告林全鏘之刑事案件尚未審結,故暫不移送,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葉培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1/1頁


參考資料